防城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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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局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发行职责,以致贻误相关政务工作或者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本局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相关政务工作或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失误的,本局负责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本局内设机构、二层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政务工作或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失误的,依照本实施细则追究该机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四条 有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内设机构、二层机构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予以告诫。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机构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岗位。
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第五条 违反首问责任制度的情形
(一)首问责任人未能正确履行职责;
(二)首问责任人未挂牌上岗;
(三)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推诿或粗暴刁难;
(四)首问责任人应当场受理而故意不当场受理,或者不按规定超时受理;
(五)不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或办事流程;
(六)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七)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一)对咨询事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二)对申请办理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或答复;
(三)对内部办理流程中将出现超时而没按规定及时预警;承办的内设机构没有建立超时预警制度并及时预警。
(四)办理流程中出现超时,承办的内设机构没有按规定组织有效补救的;
(五)牵头承办的内设机构不负责或者不配合牵头内设机构工作造成延误办理。
(六)其他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证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对象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可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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