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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公共机构节气管理制度

2016-09-14 17:56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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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公共机构节气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气工作,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定额管理。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就餐人数和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燃气消耗总量、人均燃气消耗、单位建筑面积燃气消耗定额。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超过燃气消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条  加强燃气消耗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台账。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三条  定期观测定量分析。安排专人定期抄录燃气表,比较分析用量,发现情况异常,立即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管网检查。

    第四条  实施燃气设备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燃烧器具,燃料充分燃烧,防止燃烧的热量流失。

    第五条  严格操作规程,加强节气培训教育,杜绝空火燃烧,使其燃烧热量利用效率最大化。

    第六条  张贴节气标志,设置温馨提示,公布维修电话。

    第七条  加强节约燃气宣传。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燃气宣传教育,提高对燃气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学使用燃气、自觉节约燃气。

    第八条  加强燃气消耗统计分析。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资源消耗季度和年度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工作,每季度形成燃气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每季度和年度燃气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及分析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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