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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公共机构节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2016-05-30 18:00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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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公共机构节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领取和使用工作,确保办公需要,杜绝铺张浪费,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定额管理。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办公用品耗费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各类办公用品总耗费、人均耗费定额。各公共机构要在定额内使用办公用品。

    第二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办公用品采购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

    第三条  严格采购审批制度。随用随买的个别零散性采购的办公用品实行按级申报、逐级审批。

    第四条  增强办公用品采购透明度。采购前应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欲购物品的性能、价格及附加优惠条件,货比三家,货真价实,物美价廉。

    第五条  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办公用品。办公用品的保管与采购人员应由2人以上分别担任,各负其责,不得一人双兼。

第六条  库存办公用品的种类和数量要科学确定、合理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储存或过量积压,确保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

    第七条  批量购入的办公用品应即时入库存储,物品采购员和仓库保管员要搞好验收交接,在《办公用品入库登记簿》上如实填写接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价和数量,并签字备案。

    第八条  加强对旧办公用品管理。阶段性使用和暂时闲置的物品要妥善保管,随时待用;替换下的各类办公设备交由本单位办公室保管,办公室要及时回收,登记造册,修旧利废,充分利用。

    第九条  定期进行办公用品库房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条  领取时,领取人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簿》上写明日期、领取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项内容并签字。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管理部门及人员应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领取数量和次数,对于消耗品,可根据历史记录和经验法则设定领取基准。明显超出常规的申领,领取人应作出解释,否则保管员有权拒付。

    第十二条  领取的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订书机、计算器、剪刀)应列入移交。如重复申领,应说明原因或凭损毁原物以旧换新,杜绝虚报冒领。

    第十三条  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办公固定资产管理序列,明确责任人。办公用品领取后,发现不适用或未用完部分应立即退还给保管员,保管人员根据情况予以调换或收回入库。

    第十四条  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工作。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再生纸使用,提倡办公耗材再利用,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禁止将办公用品随意丢弃废置,开展办公垃圾分类处理,建立废旧灯管,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的回收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  印制文件材料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根据文件材料印制要求及数量选择合适的印制方式,既要方便快捷,又要使成本最低,力求使印制数与需用数基本相符,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十六条  对于高档耐用、但不常用的办公用品,各单位间应尽量协调相互借用,一般不得重复购置。办公设备出现故障,由原采购人员负责协调和联系退换、保修、维修、配件事宜。故意造成设备损坏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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