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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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公共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公共机构节能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进行的全过程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对公共机构执行节能行政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行政监督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涉及执法事项的人员、物品等相关证据及特征;
(三)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物品等采取措施情况;
(四)检查行为的实施及现场送达执法文书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 执法事项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公共机构节能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七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四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节能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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