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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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办执法事项的业务机构在调查终结后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认为该行政执法决定属于本制度所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应当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审核。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办执法事项的业务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报告等材料;
(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材料的法制审核工作,并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对争议较大或内容复杂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办执法事项的业务机构应当采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和建议;如有异议应当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承办执法事项的业务机构应当提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在三十日内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复印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防城港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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