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防城港市七届人大七次会议 第25号建议的答复
江万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划分沿海湿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听取各方意见,科学划分湿地范围的问题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三、四款规定,“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产畜牧、海洋、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为统一规划我市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科学合理划定湿地范围,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自然资源部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理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明确了湿地的认定和划分标准,在组织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规划报批前应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在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三十日的公示充分征求专家、部门社会公众意见。林业、自然资源、水利、海洋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划定范围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用途管制等湿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不划入湿地,以免造成防洪工程建设的问题
在开展国土空间调查、规划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工作中,我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理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及相关技术规程,开展湿地划定。在具体湿地划定和征求部门意见时,已将能提供佐证材料的水利工程范围(如堤防、水库、水闸等)不划定为湿地。如现还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入湿地的,可在国土资源年度变更时,补充佐证材料申请进行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因此,新建重大水利项目可以依法使用湿地。
我们完全赞同您提出的“科学划分湿地范围、保障防洪安全”的建议。目前,防城港市湿地划分工作已严格遵循法律法规,通过跨部门协作、数据共享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湿地保护与水利工程建设、地方经济发展协同推进。
感谢您对湿地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签发人:叶乘伟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劳远华,2800165
抄送: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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