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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防城港市扶持“菜篮子”农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防农规发〔2025〕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2日 |
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防城港市扶持“菜篮子”农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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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港口区海洋局,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2025年防城港市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日
2025年防城港市扶持“菜篮子”农产品
生产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特色农业规模化、设施化、良种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保障“菜篮子”农产品稳产保供,促进我市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方向
扶持资金从2025—2026年市本级预留种植、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菜篮子”等项目补助经费中安排,计划每年安排资金350万元,主要扶持规模化、设施化、良种化、标准化、品牌化等种植、养殖项目建设。主要支持方向如下:
(一)规模化。重点扶持规模化蔬菜种植和规模化生猪、牛、羊养殖产业等,推进种养基地建设向规模化发展。
(二)设施化。重点扶持设施化蔬菜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等,提高农业设施化发展水平。
(三)良种化。重点扶持水产良种化基地、地方特色畜禽品种和规模化种畜禽场建设,提升全市农产品品种良种化水平。
(四)标准化。重点扶持种植和养殖业主建立种植、养殖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参与地方标准制定。
(五)品牌化。推进农产品品牌化建设,重点扶持种植和养殖业主开展企业商标和区域性公共品牌商标注册,主动参与“圳品”认证、国家农产品(企业)品牌评选。重点扶持上思大路鸡、峒中矮鸡、光坡鸡、瑶鸡等地方特色家禽养殖。
二、申报条件和资金安排
(一)规模化方面
1. 蔬菜规模化种植点申报奖励条件。
当年新建(扩建)蔬菜基地相对连片面积20亩(含)以上,每亩每造产量不低于1000公斤,签订有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租地期限3年及以上的(从2025年1月1日算起)蔬菜基地,一次性奖励1000元/亩。
2.秋冬季蔬菜种植点申报奖励条件。
当年利用冬闲田开展秋冬季蔬菜基地建设相对连片面积100亩(含)以上,平均产量不低于1000公斤/亩,每个种植点奖励5万元。
3.畜禽规模养殖场申报奖励条件。
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新增检疫出栏数或验收时存栏数达到相应标准,并在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完成备案,办理有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符合环保要求,配备与设计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大型规模养殖场编制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审批部门批复;中小型规模养殖场编制有《环境影响报告表》,养殖粪污处理配套设施设备通过县级验收且运行正常的规模养殖场。
大型规模场: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奶牛存栏量≥50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0头、羊年出栏量≥15000只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中型规模场: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1000—4999头、奶牛养殖场存栏量100—499头、肉牛养殖场年出栏量200—999头、肉羊养殖场年出栏量3000—14999只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小型规模场: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500—999头、奶牛养殖场存栏量50—99头、肉牛养殖场年出栏量100—199头、肉羊养殖场年出栏量1500—2999只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设施化方面
1.设施蔬菜基地申报奖励条件。
项目用地相对连片10亩以上。在蔬菜基地上新增建设设施的,按钢架(或类似材质)结构大棚一次性奖励8000元/亩;建设玻璃纤维结构大棚一次性奖励1000元/亩;水肥一体化设施一次性奖励500元/亩;立体种养模式一次性奖励1000元/亩。以上建设内容可叠加申请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蔬菜分选车间、冷库申报奖励条件。
在相对连片50亩以上的蔬菜基地的基础上,建设分选车间、冷库。有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按项目建设投资总额不高于50%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3.畜禽养殖设施化申报奖励条件。
已按要求完成养殖备案和环保备案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当年新建发酵床垫料高度1.2m以上,床体面积300—499m²的,奖励10万元/个;建设发酵床垫料高度1.2m以上,床体面积500m²以上的,奖励20万元/个。
4.肉禽设施化养殖基地申报奖励条件。
新建或改扩建全封闭模式、配套有全自动控温、自动投料设施的家禽现代化养殖栏舍达到1500㎡以上的,并于当年投产使用的,按照不超过0.5万元/100㎡的标准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家。
(三)良种化方面
1.畜禽良种化基地申报奖励条件。
首次申请年内获批《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的,县级核发的奖励3万元、市级核发的奖励5万元、自治区级核发的奖励10万元。
2.水产良种化基地申报奖励条件。
新建育苗和保种设施、循环水养殖及水处理设施、育苗车间厂房、进排水系统、育苗尾水处理设施设备、智能化管理系统设备等,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个。
(四)标准化方面
1.农业标准建立申报奖励条件。
年内申请获得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授权或备案的非公主体,每个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分别一次性奖励0.1万元、2万元、3万元(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需提供奖励资金分配协议书,并由排名靠前的非公主体申报),单个申报主体最高奖励10万元。
2.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奖励条件。
年内通过“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评估认定,按照3万元/星级进行奖励;获得“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区”评估认定的,按照10万元/区进行奖励;获得“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认定的,按照20万元/区进行奖励;获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认定的,按照30万元/区进行奖励。同时获得多项认定的,仅享受最高档次奖励。
(五)品牌化方面
1.农业品牌建设奖励。
每获得1个企业商标、区域性公共品牌商标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2万元;获得“圳品”认证的,首个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增加1个增加奖励1万元;进入国家农业精品品牌目录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单个申报主体最高奖励10万元。
2.地方特色畜禽养殖品牌提升奖励。
对在特定区域采用生态放养方式,养殖光坡鸡(光坡镇)、峒中矮鸡(峒中镇)、上思大路鸡(上思县)、瑶鸡(防城区)等地方名特优家禽的养殖场进行奖励。奖励要求每种特色家禽养殖场占地10亩以上,栏舍面积达到300㎡以上,建立有企业养殖标准规程(含饲料配方),且达到一定养殖规模和养殖时间。其中:光坡鸡、峒中矮鸡、上思大路鸡、瑶鸡等采用生态放养模式单批养殖规模达2000羽以上、养殖周期达10个月以上的养殖场,按照2万元/千羽(按千羽的整数倍予以计算,不足千羽的部分不计)标准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场。
三、资金兑现方式
补助类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奖励类项目采取建成后奖励的方式进行资金奖励,县级应统筹安排相关项目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其中,秋冬季蔬菜种植点生产项目按照《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 2025年秋冬种种植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防农发〔2025〕35 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
防城港市“菜篮子”项目申报书、符合奖补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及县级项目验收表。由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汇总(渔业管理权限已移交的,渔业项目由县级渔业管理部门汇总)。
(二)申报时间
为有效促进项目实施和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相关项目于2025年12月1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
(三)验收和资金拨付办法
1.材料要求
按照项目申报材料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由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汇总辖区项目后,连同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项目申报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2.验收时间
项目完成后,由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自行组织验收,2025年12月10日前县级完成全部项目验收和上报工作,市级抽查核验于2025年12月15日前完成。
3.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全覆盖评审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渔业项目报市海洋局)组织材料初审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渔业项目由市海洋局)抽取各类项目的30%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束,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海洋局将项目验收情况函送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按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下达奖励资金,并按要求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
(四)项目总结
项目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将项目建设情况、资金投入、取得效果和存在问题形成总结,于12月30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的所有项目均须在年内建成投产(秋冬种蔬菜除外),相关荣誉均为年内获得。
(二)已获得各级各相关部门财政支持的项目超期未通过验收的实施主体或同一申报内容已获得过相关补助、奖励的,不得申报本方案规模化和设施化建设项目。
(三)申报主体资质要求。申报主体未被列入失信名单;项目建设用地(用海)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要求,并取得合法合规有效的用地权证,且有效期2年以上(自2025年1月1日算起)。同时,不能出现申报项目建设存在违法用地问题。所有项目均应符合环保要求,被环保处罚或无粪污处理设施的项目“一票否决”。
(四)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出栏数量以检疫出栏数为准,申报材料必须包括检疫出栏证明(检疫系统截图或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证明),涉及扩建项目的还应提供2024年出栏证明。畜禽存栏数以验收时的存栏数为准,由验收组现场核准。
(五)奖补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安排。项目验收后,所需资金超过预算额度的,按总额比例兑现。(计算公式:单个项目验收应奖补金额×预算总额÷验收项目应奖补总金额)
(六)涉嫌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涉及承担主体的,将承担主体列入失信名单,失信影响期内,不得申报相关农业项目。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指标内容有调整的,由市农业农村局重新发文明确。未尽事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联系人及电话: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与农机管理科,郑德剑,2865806;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与种业管理科,覃海,2822612;市海洋局渔业科,赵乃乾,283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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