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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  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施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的告知书

2026-01-16 21:11     来源: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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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2025年12月2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实施,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防城港市海洋局就有关事项联合告知如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定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二、实施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的农产品包含以下:

(一)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

(二)水果;

(三)茶鲜叶;

(四)畜禽;

(五)禽蛋;

(六)养殖水产品;

(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

三、实施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主体包含以下: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户;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实施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情形包含以下: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根据质量安全控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要求。

根据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应当按照生产批次对农产品用药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测。

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承诺内容

包括不使用禁用药物、常规药物残留不超标、对承诺真实性负责等,并需载明产品名称、数量、产地、生产者、联系方式、开具日期等基本信息。

六、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主体包含以下:

(一)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1.当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农产品时,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不得收购。

2.农户主动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取和保存。

(二)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规定收取和保存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养殖户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七、拒不开具和违规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相关处罚

拒不开具和违规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八至二十条管理规定:轻则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重则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望各位市民朋友广而告之,共同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流程.wps


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     防城港市海洋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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