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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度防城港市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2025-11-13 17:00     来源: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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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安全和重点行业治理,持续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与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市场主体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与维权能力,现公布2025年度防城港市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01

案例一: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案

2024年12月16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对燃气压力管道开展检查,发现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燃气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经查,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盗用河南省某安装公司《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生产许可证》、伪造该公司印章,在广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系统上通过虚假材料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并于2024年9月19日完成广西某公司熔炼车间、精炼车间燃气压力管道安装改造工程。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已实施安装改造的燃气压力管道恢复原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该案中的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提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监管的部门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各相关单位应以此为鉴,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2

案例二: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6月25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防城港某公司生产的百香果干胭脂红项目不合格。2025年8月6日,该局再次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的芒果干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两批次果干产品,经检验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原料进货查验与生产过程管控,持续保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因多批次产品检验不合格被查处,反映出其在生产质量管控上存在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该案警示食品生产者必须建立健全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并予以保持,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03

案例三: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服务公司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案

2024年10月9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民生领域水电气价格收费检查,发现某物业服务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向其管理的某小区住户收取的电费高于现行政府定价的电价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收费的违法行为。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将多收的12.844万元电费退还给142户家庭,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电力价格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民生领域价格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向最终用户收取电费的“转供电”主体,其电费收取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目录电价,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擅自加价、捆绑收费。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以此案为戒,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将执行政府定价作为不可触碰的红线,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04

案例四: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案

2025年2月19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报送2022、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到当事人登记地址进行现场核查,无法找到该公司,通过电话亦无法联系上当事人,同时查询到该公司纳税状态为非正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报送年报是各类经营主体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未按时报送的,登记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主体在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如已不再经营,应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面临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影响自身信用。


05

案例五:上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2025年6月6日,上思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到位于上思县思阳镇的某百货店开展化妆品监督抽检,共抽取了3盒LOMEQI染发膏(自然黑)用于检验。2025年7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购进凭证等材料。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若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将导致产品来源不清、流向不明,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无法实现有效追溯与源头管控。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更是直接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加强这类案件的办理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形成了有力警示,对规范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从源头降低安全风险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06

案例六: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5年6月19日,东兴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机动车检测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塔尺及自由滚筒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报告,属于不实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设施是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车辆的核心要素,必须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或校准机构进行检定/校准合格或者确认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检验检测机构的“硬件”(仪器设备)合规是保证数据准确、报告公正的基石,任何在此环节的疏忽或故意违规,都将导致报告失实。该案例向所有检验检测机构敲响了警钟:必须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置于首位,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任何试图在质量基础上“偷工减料”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和市场的双重惩罚。同时,本案也展示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决心和能力。


07

案例七: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品零售企业超出许可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7月7日,东兴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药品“清源”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区域显著位置陈列着不同批号的中药饮片生地黄。经查实,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明确载明经营范围不含“中药饮片”。当事人为增加营业收入,在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擅自购进中药饮片在店内陈列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超出许可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中药饮片、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定边界,任何以增加收入、满足需求等为由擅自突破边界的行为,均属于违法经营,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药品零售企业务必引以为戒,以合规经营守护公众用药安全。


08

案例八: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便利店未经备案销售医疗器械、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4月2日,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前往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从淘宝平台网购一批医用外科口罩用于销售,目前已过期。该医用外科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且不属免于经营备案的品种,该便利店无法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该便利店未经备案销售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港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小超市、小便利店等应以此为鉴,若计划经营医用外科口罩等第二类医疗器械,需先确认该品类是否属于免于经营备案范围,若不属于,务必提前向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未取得备案凭证前不得开展相关销售活动。消费者购买医用外科口罩等第二类医疗器械时,务必选择持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正规商家,同时仔细核对产品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如发现商家存在无备案经营、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等情况,可及时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反馈,共同监督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安全。


09

案例九: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防城港某学校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5年3月13日,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防城港某学校的医务室从防城港某药店和某医院购进药品。经查明,该学校医务室办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医疗机构,其使用的药品须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而防城港某药店的经营方式为零售,某医院未办理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均不能将药品销售给医疗机构。该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防城港某药店和某医院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

案例提示:医疗机构违规购药,可能会导致药品来源不明、储存运输条件失控、质量追溯断裂等问题,查处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件的意义在于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强化医疗机构合规意识,最终维护公众用药权益。同时,此案的查处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校园用药安全的重视,通过法律惩戒与靶向监管,形成有力震慑,筑牢校园师生用药安全防线。


10

案例十: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民宿收取预付款后任意加价案

2025年5月8日,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防城区某民宿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明,防城区某民宿通过某旅行平台收取消费者“五一”当天订房预付款后未提供客房供消费者入住,并将该客房以高于预付款价格对外订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收取预付款后任意加价的违法行为。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秩序,遏制投机行为,抑制“节日性宰客”乱象,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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