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四季度防城港市12315投诉举报 情况分析与典型案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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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情况
2025年第四季度,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12345热线等渠道共接到各类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投诉、举报与咨询件共计3167件;其中,咨询94件,投诉271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206.6万元;举报358件,核实立案18件,已办结9件。
(一)投诉情况分析
本季度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715件;其中,商品类投诉1935件,占投诉总量的71.27%;服务类投诉780件,占投诉总量的28.73%。
1.商品类投诉分析
商品类投诉共1935件,主要问题如下:
(1)餐饮类:食品中有异物、食材不新鲜、部分游客因食用后出现腹泻进行投诉索赔;
(2)食品类: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食品存在过期、霉变生虫、变质、有异物、缺斤短两;
(3)住宿类:酒店价格偏高,未按约定提供住房,民宿环境差,订单取消不予退款;
(4)物业类:主要反映空置房被全额收取物业费的问题。
2.服务类投诉分析
服务类投诉共780件,主要问题包括:
(1)餐饮类:优惠券无法使用、餐厅厨房环境卫生差;
(2)住宿类: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取消订单不予退费、平台显示有房而实际无房;
(3)其他:停车收费不合理。
(二)举报情况分析
本季度共受理12315举报358件,核实立案18件,已办结9件。
1.举报热点分析
(1)网络平台销售药品、食品广告虚假宣传;
(2)网络直播带货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
(3)销售过期食品及计量、价格问题。
2.职业打假分析
职业索赔人举报占比较高,主要反映问题包括:
(1)餐饮、外卖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2)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
(三)投诉调解难点
1.食品类投诉取证难。食品类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外卖的食品存在异物,但实际检查并未发现问题,部分投诉涉嫌恶意索赔,证据存在伪造情况,调解成功率低且易引发差评。
2.物业收费类投诉调解难。因房地产市场波动,部分业主对物业费缴纳存在抵触情绪,希望通过投诉降低或减免物业费,相关诉求易形成群体性投诉。但物业收费通常已在合同中明确并公示,难以立案或调解。
3.职业打假类举报处理繁复。同一职业索赔人在12315、12345等投诉平台重复登记相同问题,现行的管理制度和处理流程不允许以“同一事项”为由不予受理,导致工作人员需反复处理,耗费较多基层行政资源。
二、典型案例公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与示范引导作用,我局选取了辖区内2025年第四季度具有代表性的2起消费维权案例予以公示,旨在以案释法,提升公众防范意识与维权能力,同时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酒店虚假“划线价”引发投诉案
1.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防城港市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黄先生投诉举报,称其通过抖音平台“雅斯特酒店(某某温泉店)”购买“雅致大床房两天一晚”服务,实际支付159元。该酒店在销售页面标注“划线价650元、实际销售价159元”,黄先生认为划线价价格不真实,无依据,涉嫌欺骗消费者。
2.调查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举报后,防城港市上思县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酒店进行现场核查。经询问当事人、核查订单数据、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该酒店“两天一晚·雅致大床房”所标称的“划线比较价650元/间”,在标注该价格前7日内无任何以该价格成交的订单记录,且该房型历史实际成交价格均低于此“划线比较价”。至核查时,该酒店通过该平台销售此房型并完成入住的订单共计4笔,均以159元/间成交。酒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3.处理结果
经组织调解,该酒店已向消费者黄先生退还订单金额159元;同时,针对其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590元。
4.法律依据
本案中,酒店设置无真实成交记录的虚假“划线价”进行价格比较的行为,首先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的要求,并直接构成该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欺诈行为。该行为的实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基于此违法事实,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该酒店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5.消费提示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在促销活动中标明的原价、划线价等被比较价格应当真实、准确、有据可查,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
(1)理性看待低价促销。警惕“超低折扣”陷阱,勿因“低价噱头”盲目下单,优先核实商品实际价值及市场均价;
(2)核实价格真实性。对标注“原价XX元,现价X折”等价实相差较大的商品或服务,可要求商家提供原价交易记录,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比价;
(3)留存消费凭证。保存订单截图、支付记录、宣传页面等证据,若发现价格欺诈或无法兑现的承诺,可通过主动监督举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等途径维权,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旅居服务不到位引发投诉案
1.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1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赵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25年7月5日通过微信向防城港市港口区某旅居店预定了一间为期3个月的民宿,计划于2025年11月10日入住。预定时,商家承诺会提供房间视频。
但入住前,赵先生并未收到视频。2025年11月3日,赵先生主动致电商家,再次说明自己将于11月10日从北京抵达防城港北站,希望商家安排车辆接送,并重申拍摄房间视频的诉求。商家以忙碌为由,未发送视频,也未承诺安排车辆接送。
因诉求人对入住不放心,赵先生于11月10日到达防城港市后,并未入住商家的民宿,11月11日其向商家提出退还定金500元的要求,遭到商家拒绝。
2.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赵先生投诉后,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与赵先生取得联系,核实具体情况。赵先生表示,其以游客身份到达防城港,商家并未按照事先约定提供房间视频,也未安排车辆接站,因担心住宿条件与承诺不符、商家后续服务不到位等因素,已另行安排住宿。
在充分了解赵先生的诉求后,港口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前往商家进行现场核查。该店经营证照齐全,经查看商家与赵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商家曾尝试发送视频,但因网络等原因未成功发送,且未进行后续确认,导致消费者未能收到信息。对于赵先生要求退还500元定金的诉求,商家坚决表示不退定金,仅为赵先生保留三年房间预定资格,如三年期间赵先生都不愿意入住再退还定金。
经过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多次组织调解,进行现场普法教育与沟通,商家同意当场退还赵先生定金500元,投诉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3.法律依据
本案是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适用的一个典型案例。
商家事先做出提供房间视频的具体承诺,首先依据该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的规定,商家依法负有必须履行的义务;因其实际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导致消费者的合理期待落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违反了条例第九条“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要求。
基于此,商家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事实,且本案属于预付款消费模式,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取消预订,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
4.消费提示
近年来,防城港“候鸟式”旅居老人逐渐增多,旅居店也悄然兴起,但缺少行业服务标准,容易引发消费纠纷。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此类投诉时,应侧重于人文关怀,充分保证消费者权益,并督促商家提升服务质量。市场监管部门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旅居服务时:一是优先选择资质齐全、口碑良好的正规经营者,注意通过书面或可留存电子凭证的方式明确约定服务项目、标准、价格及违约责任;二是妥善保存宣传页面、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权;三是若遇到经营者不履行承诺、擅自变更服务或拒绝退款等情况,可及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12345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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