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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指南

2025-04-23 18:16     来源: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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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fcgs.gov.cn/scjgj/)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 http://www.fcgs.gov.cn/scjgj/。

  本机关当面受理点: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部门通告或其微信公众号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为做好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说明。

  (一)申请原则和要求。

  1.本机关负责公开由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请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在线申请的,将身份证电子版上传。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

  3.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

  4.本机关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汇总、重新制作等。

  (二)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0-2880930,0770-2886589

  传真号码:0770-2881059

  门户网站:http://www.fcgs.gov.cn/scjgj/

  电子邮箱:fcgsscjgj2880930@163.com

  通讯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

  邮政编码:538001

  (三)申请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并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机关备查)到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填写《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

  (四)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身份信息不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等形式要件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时间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举报、投诉、咨询、信访、意见、建议不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事项,本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4.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的申请,本机关已答复的,将不再受理。

  5.多位申请人在较短时间内对同一政府信息提出申请的,本机关有权在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情况下,一并作出答复并在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依申请公开答复栏内公开。

  (五)受理确认及答复期限。

  1.受理确认:信函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需签收的,本机关将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当面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收据,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答复时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六)答复形式。

  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通过信函、安排查阅等方式进行答复。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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