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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权责清单(2026年)

2026-03-23 11:06     来源: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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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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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

内设

机构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行为的处罚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立案责任:通过行政检查、质量监督、社会公众的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1)向被检查人送达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通知书;(2)实施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时,检查或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3)编制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文书,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5)检查组制作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1)将“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对社会公众投诉事项作出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民防空工程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同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3-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8.【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第3条。

2

行政处罚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1.立案责任:通过行政检查、质量监督、社会公众的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1)向被检查人送达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通知书;(2)实施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时,检查或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3)编制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文书,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5)检查组制作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1)将“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对社会公众投诉事项作出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民防空工程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同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3-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8.【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第4条。

3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1.立案责任:通过行政检查、质量监督、社会公众的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1)向被检查人送达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通知书;(2)实施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时,检查或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3)编制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文书,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5)检查组制作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的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1)将“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对社会公众投诉事项作出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民防空工程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同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3-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8.【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第5条

4

行政处罚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起施行)修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和防灾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1.立案责任:通过行政检查、质量监督、社会公众的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1)向被检查人送达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通知书;(2)实施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时,检查或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3)编制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文书,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5)检查组制作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1)将“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对社会公众投诉事项作出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民防空工程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同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3-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8.【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第6条

5

行政处罚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1.立案责任:通过行政检查、质量监督、社会公众的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1)向被检查人送达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通知书;(2)实施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时,检查或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3)编制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文书,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5)检查组制作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1)将“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对社会公众投诉事项作出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民防空工程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同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3-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8.【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第7条。

6

行政处罚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1.立案责任:通过行政检查、质量监督、社会公众的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1)向被检查人送达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通知书;(2)实施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时,检查或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3)编制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文书,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5)检查组制作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1)将“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对社会公众投诉事项作出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民防空工程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同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3-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8.【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第8条。

7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防工程及口部用地和通道的处罚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的。

1.立案责任:通过行政检查、质量监督、社会公众的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对侵占人防工程及口部用地和通道”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1)向被检查人送达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通知书;(2)实施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时,检查或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3)编制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文书,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5)检查组制作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对侵占人防工程及口部用地和通道”的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1)将“对侵占人防工程及口部用地和通道”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对社会公众投诉事项作出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民防空工程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对侵占人防工程及口部用地和通道”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同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3-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8.【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第9条。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1.立案责任:通过行政检查、质量监督、社会公众的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1)向被检查人送达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通知书;(2)实施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时,检查或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3)编制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文书,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5)检查组制作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1)将“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对社会公众投诉事项作出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民防空工程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同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3-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8.【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第10条。

9

行政处罚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1.立案责任:通过行政检查、质量监督、社会公众的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1)向被检查人送达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通知书;(2)实施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时,检查或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3)编制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文书,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5)检查组制作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1)将“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对社会公众投诉事项作出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民防空工程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同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3-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8.【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11条。

10

行政征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一)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无特殊要求的;

  (四)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五)因场地限制或者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

第十九条 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按照规定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2003年桂价费字〔2003〕462号公布)一、县级(含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如因地质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1. 公示阶段责任:公示告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征收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符合减免要求的,应当予以减免;
    3.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应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缴费金额、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4.决定阶段责任:在全国统一税务局录入缴费单位及金额;
    5.征缴阶段责任:易地建设费转入财政国库专户;
    6.出具收费凭证阶段责任: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发票联。

7.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进行修订,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和依据;(二)依法执收,不得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三)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按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五)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六)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政府非税收入情况;(七)其他职责。
2-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但上述建设项目中的商品房以及配建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用房除外;

  (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水库移民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救助站、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五)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予以免收,中小学以外学校的教学楼以及配套设施减半征收;但上述建设项目中的教职工宿舍除外;

  (六)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七)国家规定减免的其他情形。
2-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 462号)第一条、县级(含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如因地质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第三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1)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
2-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 462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4〕62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57号)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人防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进行修订,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 462号)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6.同4。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征收;
   2.违反规定设立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
   4.违反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征收款;
   5.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进行修订,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和依据;(二)依法执收,不得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三)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按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五)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六)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政府非税收入情况;(七)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汇缴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六)违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规定;

(七)违反规定发放、使用、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

(八)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2. 同1;

3. 同1;

4. 同1;

5. 同1;

6. 同1。

对应通用目录第12条。

11

行政检查

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防护作用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的监督检查

1.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材料审核查各阶段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工程实体检查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功能、防护等级等条件是否按照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条件进行施工建设。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施工质量要求不达标的整改项目按期复查验收,对违法不建、少建、故意降低标准等导致防空地下室不合格的,按程序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年1月16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服务工作。
4-1.【法律】同3-1
4-2.【地方政府规章】同3-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空地下室监督检查职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隐瞒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条款14条。

11

行政检查

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防护作用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的监督检查

2.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起施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防护功能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中兼顾人防需要的部分如防护功能、防护等级等条件是否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附属设备设施是否满足《防护设备生产及安装质量验收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不落实人防要求、施工质量要求不达标的整改项目按期复查验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防护功能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监督检查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条款14条。

11

行政检查

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防护作用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的监督检查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中兼顾人防需要的部分如防护功能、防护等级等条件是否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附属设备设施是否满足《防护设备生产及安装质量验收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不落实人防要求、施工质量要求不达标的整改项目按期复查验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充分考虑防灾、防震、防倒塌等因素,规范确定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增强工程抗力结构,确保工程设施安全使用。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地下空间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监督检查职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条款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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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所需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工程施工中同步安装到位。
2.【地放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质量监督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手续前,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告知责任:制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质量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质量监督告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所抽的人防工程项目应当以满足检查的需要数量为准,不得要求被抽查单位超数量提供;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
4.监管责任:强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过程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同1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年1月16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质量监督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手续前,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职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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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监督检查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起施行)修订) 第十六条 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十条 重要经济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并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

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重要的经济目标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材料审核查各阶段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并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未建立防护组织,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按程序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条 重要经济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并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

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监督检查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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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起施行)修订) 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三十五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新建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拆迁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安装。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单位负担。

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新建的建筑物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材料审核查各阶段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工程实体检查主要包括:新建的建筑物其顶层是否按照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工程主体建筑施工质量是否达到《防空地下室施工及验收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施工质量要求不达标的整改项目按期复查验收,对违法不按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其所在单位不进行维护管理,和擅自拆除等的,按程序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3-2.同2。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新建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拆迁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安装。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单位负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督检查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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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科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将人民防空教育与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宣传教育相结合。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组织编写教材。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教育课程,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

1.告知责任: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方案,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和方式,通知被监督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按确定的监督检查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被监督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处理并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按规定时间反馈整改情况。
4.监管责任:强化人防宣传教育监管,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人民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全区防空防灾的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同2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将人民防空教育与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宣传教育相结合。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组织编写教材。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教育课程,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职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18条。 

16

行政检查

群众防空组织整组、训练的监督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由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制定训练计划,由各组建单位组织实施。训练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保障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检查责任:定期对群众防空组织训练和遂行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通报批评。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由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制定训练计划,由各组建单位组织实施。训练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保障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3.【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训练规定》(国人防〔2015〕3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训练工作,依托人民防空指挥部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人民防空训练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训练规划计划,研究解决训练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人民防空训练和演习,指导、检查、考核、评估训练工作。
2-1.同1-1
2-2.同1-2
2-3.【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训练规定》(国人防〔2015〕3号)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训练实行奖惩制度。对训练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训练成绩不及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3-1.同1-1
3-2.同1-2
3-3.【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训练规定》(国人防〔2015〕3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训练工作,牵头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人民防空训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计划、考核评估、训练保障等组织,负责拟制训练规划计划,落实训练人员、训练内容、训练时间和训练保障,组织开展训练活动,总结报告训练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群众防空组织监督检查职责的;
2.在监督检查中不依法依规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
3.监督检查结束后,不按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3.同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7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参建单位的监督检查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单位的资质或者资格的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国务院部门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4号公布,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3.【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从业单位质量控制履职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质量监督告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所抽的人防工程项目应当以满足检查的需要数量为准,不得要求被抽查单位超数量提供;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
4.监管责任:强化人防工程从业单位质量控制履职情况监督检查过程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单位的资质或者资格的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1.【国务院部门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4号公布,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2-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七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方便社会查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对防护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灵活采取委托异地机构随机抽取企业、项目现场抽检等方式。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1.同2-1
3-2.同2-2
4-1.同2-1
4-2.同2-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防工程从业单位质量控制履职情况监督检查职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19条。

 

18

行政确认

人防工程报废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批准后,可以作报废处理:

(一)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或者无法安全使用,且加固改造困难;

(二)工程渗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

(三)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处理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1.受理责任: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申请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安排相关人员现场进行核实和必要的测评,并做好记录。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法定告知(不予确认报废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处理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第三条人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遵循“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和便民原则,归口一个部门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窗口负责以下工作事项:

(一)统一受理人防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以及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三)接待许可事项咨询,解释、说明公示内容,提供准确、可靠的人防行政许可信息;

(四)登记受理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职能分工分送承办部门;

(五)督办人防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六)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七)应当由窗口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人防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写明接收材料的名称、份数以及接收日期,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第十一条人防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建立审查登记档案,谁审查谁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人防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核实过程应当进行记录,注明核实时间,由工作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人防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第十四条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人防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经审查,人防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行政机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人防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一)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

(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十七条人防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由窗口将延长的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4.同3。

5.【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批准后,可以作报废处理:(一)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或者无法安全使用,且加固改造困难;(二)工程渗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三)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处理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利用人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利用人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确认报废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按有关标准组织测评的;

3.不按政府规章规定的情形确认报废或提出处理意见的;

4.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同1
4.同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20条。

19

行政确认

人防工程口部用地和进出口通道界定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十六条 对新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用地规划时,应当根据使用要求预留出工程口部和通道用地;对已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界定工程口部用地范围和进出口通道。

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的,应当留出大于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或者由建设单位采取防倒塌措施。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受理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面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面补正,不可以当面补正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程序;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并出具决定文件。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件,并将审核结果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对新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用地规划时,应当根据使用要求预留出工程口部和通道用地;对已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界定工程口部用地范围和进出口通道。

  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的,应当留出大于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或者由建设单位采取防倒塌措施。

2.同1

3.同1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界定职责。

2.在履行界定职责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履行界定职责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同1-2。

3.同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21条。

20

其他行政权力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批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主要审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已达到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规范要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出具合格报告;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意见已经落实等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1-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1-3.【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八)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2-1.同1-1
2-2.同1-2
2-3.同1-3
3-1.同1-1
3-2.同1-2
3-3.同1-3
4-1.同1-1
4-2.同1-2
4-3.同1-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受理或不同意;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予以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导致不按标准要求进行修建或不按质量标准、验收程序进行竣工验收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项目给予备案);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备案条件的;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不按标准要求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2-1.同1-1
2-2.同1-2
3-1.同1-1
3-2.同1-2
4-1.同1-1
4-2.同1-2
5-1.同1-1
5-2.同1-2
6-1.同1-1
6-2.同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22条。

21

其他行政权力

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审批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以及医疗救护、专业队伍掩蔽、物资储备等专项工程的建设,经依法批准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人民防空设施包括地面和地下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建筑和连接通道、疏散干道,通信、警报、消防、通风空调设备,供水排水、供电设备及其管线,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设备以及其他国家战时直接用于防空袭的建筑和设备。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2.【政府规章】《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物资储备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和专业队伍掩蔽工程等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的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并按照规定上报。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批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第三条人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遵循“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和便民原则,归口一个部门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窗口负责以下工作事项:

(一)统一受理人防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以及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三)接待许可事项咨询,解释、说明公示内容,提供准确、可靠的人防行政许可信息;

(四)登记受理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职能分工分送承办部门;

(五)督办人防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六)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七)应当由窗口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人防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写明接收材料的名称、份数以及接收日期,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第十四条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人防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经审查,人防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行政机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人防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一)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

(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十七条人防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由窗口将延长的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4. 同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同1
3.同1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23条。

22

其他行政权力

人防工程维护责任变更备案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或者人民防空工程所依附土地的隶属关系变更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手续,明确维护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报人民防空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第三条人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遵循“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和便民原则,归口一个部门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窗口负责以下工作事项:

(一)统一受理人防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以及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三)接待许可事项咨询,解释、说明公示内容,提供准确、可靠的人防行政许可信息;

(四)登记受理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职能分工分送承办部门;

(五)督办人防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六)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七)应当由窗口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人防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写明接收材料的名称、份数以及接收日期,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第十四条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人防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经审查,人防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行政机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人防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一)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

(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十七条人防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由窗口将延长的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3.【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利用人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利用人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4. 同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同1
3.同1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24条。

23

其他行政权力

防空警报器的安装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起施行)修订) 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新建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拆迁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安装。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单位负担。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第三条人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遵循“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和便民原则,归口一个部门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窗口负责以下工作事项:

(一)统一受理人防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以及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三)接待许可事项咨询,解释、说明公示内容,提供准确、可靠的人防行政许可信息;

(四)登记受理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职能分工分送承办部门;

(五)督办人防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六)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七)应当由窗口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人防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写明接收材料的名称、份数以及接收日期,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第十四条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人防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经审查,人防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行政机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人防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一)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

(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十七条人防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由窗口将延长的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新建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拆迁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安装。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单位负担。

4. 同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安装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安装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安装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4.在安装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同1
3.同1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25条。

24

其他行政权力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审批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起施行)修订) 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设施。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批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第三条人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遵循“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和便民原则,归口一个部门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窗口负责以下工作事项:

(一)统一受理人防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以及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三)接待许可事项咨询,解释、说明公示内容,提供准确、可靠的人防行政许可信息;

(四)登记受理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职能分工分送承办部门;

(五)督办人防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六)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七)应当由窗口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人防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写明接收材料的名称、份数以及接收日期,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第十四条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人防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经审查,人防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行政机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人防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一)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

(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十七条人防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由窗口将延长的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3.同2。

4.同2。

5-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设施。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5-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利用人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利用人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同1
3.同1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26条。

25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岩溶洞穴和开采后形成的山洞的规划管理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和人口疏散安置区域内自然形成的岩溶洞穴以及开采矿产资源后形成的山洞,符合人民防空需要的,应当纳入人民防空规划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第三条人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遵循“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和便民原则,归口一个部门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窗口负责以下工作事项:

(一)统一受理人防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以及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三)接待许可事项咨询,解释、说明公示内容,提供准确、可靠的人防行政许可信息;

(四)登记受理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职能分工分送承办部门;

(五)督办人防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六)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七)应当由窗口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人防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写明接收材料的名称、份数以及接收日期,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第十四条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人防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经审查,人防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行政机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人防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一)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

(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十七条人防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由窗口将延长的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和人口疏散安置区域内自然形成的岩溶洞穴以及开采矿产资源后形成的山洞,符合人民防空需要的,应当纳入人民防空规划管理。

4. 同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同1
3.同1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27条。

26

其他行政权力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充分考虑防灾、防震、防倒塌等因素,规范确定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增强工程抗力结构,确保工程设施安全使用。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城市地下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地点和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件的城市广场、绿地道路等公共场所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进行修建。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主体结构应当按照不低于6级的人民后抗力级别修建,规范确定防护单元,预埋构件应当与主体结构同步安装到位。防护门扇、通风滤毒等设施应当按照平战转换方案的要求安装。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批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充分考虑防灾、防震、防倒塌等因素,规范确定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增强工程抗力结构,确保工程设施安全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2-1.同1-1
2-2.同1-2
3-1.同1-1
3-2.同1-2
4-1.同1-1
4-2.同1-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同1
3.同1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28条。

27

其他行政权力

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审批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起施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新建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拆迁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安装。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单位负担。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批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第三条人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遵循“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和便民原则,归口一个部门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窗口负责以下工作事项:

(一)统一受理人防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以及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三)接待许可事项咨询,解释、说明公示内容,提供准确、可靠的人防行政许可信息;

(四)登记受理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职能分工分送承办部门;

(五)督办人防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六)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七)应当由窗口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人防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写明接收材料的名称、份数以及接收日期,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第十四条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人防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经审查,人防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行政机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人防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一)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

(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十七条人防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由窗口将延长的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新建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拆迁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安装。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单位负担。

4.同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同1
3.同1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对应通用目录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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