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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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内设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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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行为的处罚 |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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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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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 |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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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起施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和防灾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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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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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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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人防工程及口部用地和通道的处罚 |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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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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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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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防护作用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的监督检查 |
1.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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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2.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起施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防护功能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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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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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所需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工程施工中同步安装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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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检查 |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起施行)修订) 第十六条 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十条 重要经济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并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 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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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起施行)修订) 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三十五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新建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拆迁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安装。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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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科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将人民防空教育与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宣传教育相结合。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组织编写教材。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教育课程,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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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群众防空组织整组、训练的监督 |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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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参建单位的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通信科和人防工程科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单位的资质或者资格的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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