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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巡察与审计都是监督部门,但两者之间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有不同的地方,为加强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融合,形成监督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借鉴中央巡视办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办以及其他地市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巡察与审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目的
为有效整合巡察与审计监督资源,加强我市巡察与审计监督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审计和巡察职能功能优势,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凝聚监督合力,实现巡察“政治体检”和审计“经济体检”融合贯通,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三)《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四)《关于加强巡察工作协调配合的实施办法》。
(五)《防城港市委巡察抽调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四、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巡察与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该办法总体从建立健全沟通协调、信息互通、成果运用、人员选派、日常联系等五个方面机制,明确了巡察与审计工作协调配合的要求:一是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主要从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沟通协调,通报年度工作情况,促进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融合、形成监督合力等方面进行明确。二是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主要从加强信息互通,及时相互交流,支持配合提供被监督对象有关情况,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力度、精度和深度等方面进行明确。三是建立健全成果运用机制。主要从坚持成果导向,有效整合资源,强化巡察与审计成果的共享与运用,推动形成问题整改落实与成果转化的合力等方面进行明确。四是建立健全人员选派机制。主要从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巡察与审计的专业力量互补,为巡审配合工作机制的高效运转提供人力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五是建立健全日常联系机制。主要从加强协调配合的组织领导,畅通协调配合渠道等方面进行明确。
防城港市审计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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