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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防城港核电基地新型氯氢联产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6〕14号)

2026-01-28 17:50     来源: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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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防城港核电基地新型氯氢联产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扩建(项目代码:2505-450602-04-02-232636)。已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位于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红沙核电基地内,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27'30.91183",北纬21°43'26.08403"。占地面积约42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在制氢站内东侧预留位置增加一套氢气收集提纯装置,通过建设气体输送管道,将装置北面约40m处的制氯站副产的氢气提纯、回收,缓解现有制氢站制氢机工作压力,降低运行成本,项目建成后,现有工程氢气总使用量保持不变。项目总投资为380万元,其中环保投1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3.16%

项目主要工艺流程: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目前已建成一座制氯站,站内设置四列流量为100t/h电解槽,采用电解海水工艺制取次氯酸钠溶液,制氯系统工作原理为电解海水,在阳极产生氯气,在阴极产生氢气,氢气作为副产物通过安全排放措施释放至大气环境。本次扩建项目,新增加一套氢气收集提纯装置,将该装置与现有制氯系统整合起来,将制氯系统副产的氢气提纯、回收,缓解制氢机工作压力,降低运行成本。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间建筑固体废弃物定期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作业场所及施工作业时间,采取防振、减振、吸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安装产生的固废经收集后部分可外售废品回收站,部分与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二)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装置运行过程去除氢气水分会产生的冷凝水,经收集后注入水封罐用于水封用水和道路洒水抑尘。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氢气提纯装置主要工艺为将制氯站副产的氢气通过本装置收集提纯,通过冷却、吸附等措施将氢气中的水分及氧气、氯气、溴气、硫化氢等杂质气体去除得到符合纯度要求的氢气输送至氢气储罐储存等待使用。运行过程中装置呈密闭状态。主要废气为装置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废气。加强生产管理和设备维修,及时修、更换破损的管道、机泵、阀门及污染治理设备,减少和防止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和事故性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择低噪设备,落实减振降噪措施,采取防振、吸音和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废吸附剂、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含油抹布和手套属于危险废物,厂内已建设1座危险废物贮存间,危险废物暂存危废贮存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六)做好地下水保护措施。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厂区各项防渗措施建立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对水质进行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生产、未经竣工环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律责任。

六、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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