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盛旭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审查意见书(防审批安全质量字〔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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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旭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向本机关提交年产12万吨硫酸钾联产6万吨氯化钙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我局当日予以受理。3月25日,我局依法组织专家组,对现场及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组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LNG气化站放散口与南面架空电力线(杆高12m)设计间距为23.58m,不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中表9.2.4中标准距离24米的要求。2.《安全预评价报告》未针对周边企业(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以上情形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一)、(二)项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专家组不予通过该项目安全条件现场审查。我局同意专家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申请的年产12万吨硫酸钾联产6万吨氯化钙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不予通过。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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