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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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内设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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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一)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处罚; (二)对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处罚; (三)对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处罚; (四)对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处罚; (五)对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处罚; (六)对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处罚。 |
防城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安置权益维护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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