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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

2024-08-23 10:00     来源:防城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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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一)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处罚;

(二)对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处罚;

(三)对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处罚;

(四)对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处罚;

(五)对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处罚;

(六)对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处罚。

防城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安置权益维护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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