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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征求《防城港市“双招双引”奖励办法(试行)》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2023-11-13 08:25     来源:防城港市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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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以及“独角兽”、“瞪羚”、专精特新企业到我市投资,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牵头起草《防城港市“双招双引”奖励办法(试行)》。根据相关规定,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相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的形式反馈至防城港市投资促进局2212办公室,并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的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方式:0770-2217509


附件:防城港市“双招双引”奖励办法(试行)



                                                  防城港市投资促进局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

防城港市“双招双引”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加大招大引强、招新引优(简称“双招双引”)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经营并投资新建招商引资项目的“四类”500强企业以及省级以上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四类”500强企业指的是世界500强企业(按《财富》杂志排位)中国企业500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

(二)引荐“四类”500强企业以及省级以上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到我市投资的中介机构、中介人。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不作为引荐奖励对象。

(三)新落户我市的“四类”500强企业以及省级以上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全职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职称人才

二、奖励标准

(一)固投奖励。对“四类”500强企业以及省级以上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实际投资的固定资产达5000元以上且按协议约定时间开竣工的鼓励类项目,按项目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3年)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政策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第八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二)中介奖励。引荐“四类”500强企业以及省级以上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到我市投资鼓励类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元以上,企业与我市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完成项目备案并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经营,给予中介机构或中介人一次性中介奖励。其中:引荐世界500强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引荐中国企业500强给予20万元奖励;引荐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给予15万元奖励;引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引荐专精特新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

政策参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规〔2022〕23号)第五条 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首次落户南宁市工业项目的中介机构(个人),在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入统)后,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人才奖励。“四类”500强企业以及省级以上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全职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职称人才,在我市领取的年度计税工资薪金收入不少于30万元且在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1年以上的,参照本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80%的比例给予奖励。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职称人才在防城港购买首套住房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购房补贴暂不购买住房的连续三年内每月给予最高2500元租房补贴。

对于自治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安家费。对引进的外籍人才、港澳台地区人才再给予6万元安家补贴。五年内对认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实际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最高100%给予奖励。支持用人主体依托第三方引进人才,并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关于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组通字〔2021144号)

 三、奖励程序

(一)备案登记。固投奖励和中介奖励实行备案制,“四类”500强企业以及省级以上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拟投资项目,以及引荐人或机构带领客商首次到我市洽谈投资项目,要到属地投资促进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人才奖励无需备案,符合条件可直接申请。

(二)奖励申报。奖励对象须在符合条件后的3个月内主动向项目属地投资促进部门进行申报,并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送市投资促进局。逾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三)奖励审批。市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项目属地相关部门以及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等)组成审核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联合审定,提出核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奖励发放。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投资促进部门,由投资促进部门拨付给奖励对象。

    四、经费来源

奖励资金及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核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投资促进部门向财政申请解决。属于市本级固定收入的企业及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奖励资金;经开区范围内的市本级与港口区共享收入的企业及项目,市财政和港口区财政按5:5分担奖励资金;非经开区范围内的市本级与港口区共享收入的企业及项目,市财政和港口区财政按6:4分担奖励资金;属于县(市、区)固定收入的企业及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全额承担奖励资金。

五、附则

   (一)同一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个人不重复奖励。项目成功申报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奖励和本办法奖励的,在享受广西招商引资同类别奖励完成后,奖励金差额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未享受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奖励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对委托招商奖励申报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及补助的行为,停止奖金拨付,对已经拨付的奖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对于不按期开竣工或实际固定资产达不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引荐的项目不按期开竣工或实际固定资产达不到5000万元以上中介机构或中介人,不得享受奖励,已经支付的,投资促进部门有权追回。

(四)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奖励对象自行依法缴纳。

(五)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市、区)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奖励申报时限在20261231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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