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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防)文综罚字〔2024〕03-01号

2024-04-25 11:00     来源: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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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动漫城(滕*)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02MAD6***941

经营者:滕*

经营场所:防城港市港口区恒源新都2、3号楼3层第301-1号商铺                                                        

2024年2月21日16 时25分防城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公安部门进行例行检查,执法人员谭**(20060021010)、唐**(20060021022)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恒源新都2、3号楼3层第301-1号商铺的防城港市港口区**动漫城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场内有20台游戏机,有消费者在内消费。执法人员要求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出示相关证照材料,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只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2台“虎鹤双形10人机台、A0003”游戏机主机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防)文综改字〔2024〕03号)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防)文综保字〔2024〕03号)文书各1份,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过程中进行了录像、拍照取证。防城港市港口区**动漫(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2月23日,本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防城港市港口区**动漫城(滕*)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2月21日开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防城港市港口区**动漫城的经营者和投资人只有滕*一人,期间的营业额为人民币叁仟零伍拾柒元整(3057.00),为本案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我市文化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叁仟零伍拾柒元整(3057.00)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

20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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