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防)文综罚字〔2024〕02-1号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城(黄**)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03MA5ND***7E
经营者:黄**
经营场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路**号
2024年3月13日21:31分, 防城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唐国东(20060021022)、赖思妙(20060021025)在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后,对位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路**号的防城港市防城区****城(门口招牌名称:***KTV)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共7个包厢。包厢内设点歌系统,点歌系统能正常使用,并包厢内配备话筒、音响等设备。包厢222有消费者。现场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未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场所前台有***KTV菜单价目表2份,价目表显示有啤酒、特色小吃、茶类等价目,微信收款二维码1个,获取微信收款截图3份。执法人员现场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对经营者和投资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3月15日,本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防城港市防城区****城从2023年1月开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经营者为黄**,投资人为黄**、闭**。防城港市防城区****城2024年3月13日提供的该场所微信收款码所获取的人民币伍仟叁佰陆拾伍元整(¥5365.00)为本案的违法所得。
防城港市防城区****城经营者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防城港市防城区****城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5日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文综罚告字〔2024〕0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利,也没有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叁佰陆拾伍元整(¥5365.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账户名称:防城港市财政局 账号:617157502298开户行:中国银行防城港市桃源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6月11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当前位置:
桂公网安备 4506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