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防)文综罚字〔2024〕0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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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休闲吧(宁*)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02MACU7UF956
经营者:宁*
经营场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北港安置住宅区二期B19栋03、04、05、06和B21栋01号
2024年5月14日21时41分,防城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钟**(20060021001)、陈**(20060021018)等一行7人在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后,对位于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北港安置住宅区二期B19栋03、04、05、06和B21栋01号的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休闲吧(门口招牌名称:**KTV)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该场所共有14个KTV包厢,包厢内均设点歌系统,并配备有话筒、音响等K歌设备。正在消费的有7个KTV包厢,包厢内有消费者在K歌。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潘**随同下,抽查了V666包厢,包厢使用的是魔云点歌系统,点歌系统能正常使用。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有:歌舞娱乐活动、餐饮服务等。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前台发现有**KTV包厢最低消费报价宣传单1份,上面分别显示**KTV小厢、中厢、打碟大厢最低消费价格。前台上摆放有“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休闲吧”微信收款二维码2个,执法人员在前台收银电脑中获取**KTV 2023年11月份-2024年3月份、5月份的《营收报表》等,并从前台二维码收银通知手机中提取部分微信收款截图。现场负责人潘**对以上提取的材料进行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当场询问了现场负责人潘**。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休闲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5月15日,本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6月5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休闲吧从2023年10月1日开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截至2024年5月14日,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伍万壹仟陆佰伍拾捌元整(¥51658.00)。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休闲吧的经营者和投资人为宁*。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我市文化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壹仟陆佰伍拾捌元整(¥51658.00)。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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