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防)文综罚字〔2025〕15号
2025-12-04 16:21
来源: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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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防)文综罚字〔2025〕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防城港市港口区天泉之城音乐唱吧
证照名称及编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02MAE2LARF0B
立案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实施程序:普通程序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01
处罚事由: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的序号3
处罚内容: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处罚机关: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救济途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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