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防)文综罚字〔2025〕14号
2026-01-21 09:38
来源: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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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防)文综罚字〔2025〕1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闫*英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1047
立案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
实施程序:普通程序
处罚决定日期:2026-01-16
处罚事由: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免除行政处罚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包括以下情形:(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之规定。
处罚内容: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处罚机关: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救济途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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