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今天:2024年2月22日 星期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中国政府网 |
政务新媒体矩阵 手机版 智能机器人 用户空间| 简体版| 繁体版|
微信公众号
防城港发布
微信
支持IPv6
无障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防)文综罚字〔2025〕14号

2026-01-21 09:38     来源: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处罚决定书文号:(防)文综罚字〔2025〕14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名称居民身份证

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1047

立案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

实施程序:普通程序

处罚决定日期:2026-01-16

处罚事由: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免除行政处罚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包括以下情形:(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之规定。

处罚内容: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处罚机关: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救济途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翻译中

    翻译中

    小语种翻译服务免责声明

    • 1. 本网站提供多语种互译功能,旨在提升政务信息传播效能,为东盟用户提供多语言支持服务。
    • 2. 本网站翻译服务是采用“人工智能+机器翻译”的技术实现,所有翻译结果仅供辅助参考。如遇语义理解偏差、专业术语误译或内容遗漏等情况,请以本网站的中文原文为准。
    • 3. 本网站对翻译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不承担法律责任,用户因使用翻译服务产生的任何后果需自行承担。
    • 4. 本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网站主办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