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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操作规范

2016-04-20 21:07     来源:防城港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作者:市外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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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令第410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附件1第548项规定:

   1、申请人常住户口在县(县级市)的,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核确认。

   2、申请人常住户口在设区的市的城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核确认。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国务院侨办《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规定:

    1、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2、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五、适用对象和范围

   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广西区内的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一)确认归侨身份需提供:

   1、归侨身份确认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材料;

   5、当年回国时入境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

   6、国外出生复印件(查验原件;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

  (二)确认侨眷身份需提供:

   1、侨眷身份确认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关系人身份证明材料:归侨户口簿复印件;归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归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材料;归侨当年回国时入境证件复印件;归侨国外出生复印件;关系人证照复印件;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或外籍华人身份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或者其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七、办结时间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市、县(县级市)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县级市)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防城港市外事侨务办公室:0770-281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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