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2-10-21 09:02
来源:防城港市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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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5日,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建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防规〔202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去年又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活动,开展了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并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重点推进营商环境专项整治。
营商环境是经济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在我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攻坚的关键时期,人防行业要把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紧紧围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解放思想,创新担当,主动作为,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最大程度提高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同时,为深入贯彻“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必须积极适应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拿出新举措,不断深化人防领域改革,扎实做好人防建设各项工作,着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范围。本部分主要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范围,明确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也不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情形。二是进一步规范易地建设条件。本部分主要明确可以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几种情形,同时明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情形。三是严格落实优惠政策。本部分主要规定符合条件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可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情形。
三、《实施意见》解决的主要问题
《实施意见》参考国家层面政策修订意向,借鉴外省经验做法,本着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先行先试的原则,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是对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对未列入民用建筑目录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等项目(除商业配套、办公楼、宿舍、食堂外),进一步明确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也不需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以附件列出具体清单。
二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的五种易地建设情形进行了规范调整,其中第十八条第(一)、第(二)项规定,因实际操作性不强不再执行;根据城市发展及防护标准升级,将第(五)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修改为“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含)1000平方米的”;新增了“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和“因场地限制或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两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情形。
三是进一步梳理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将收容所、儿童福利院、水库移民搬迁项目列入减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范围。
关联文件: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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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公网安备 4506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