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区划定方案
为加强防城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防治水污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技术规范,结合防城港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区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
(五)《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50594-2010);
(六)《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七)《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区划报告》。
二、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区的划定范围
根据《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本次区划主要范围为防城江流域,水体长度为防城江入海口至防城江上游的源头区,共划分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如下:
(一)重点保护区
(1)小峰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以及所有入库支流全长的河段两岸纵深200m的陆域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
(2)电六江以及汇入电六江2条支流的源头向上延伸至防城江流域边界的水源涵养区的陆域范围;
(3)大菉镇大菉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界向上延伸至防城江流域边界的水源涵养区的陆域范围(自然保护区除外);
(4)大菉镇大菉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西面至白石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东南面的水源涵养区陆域范围(自然保护区除外);
(5)大垌水库大坝以上全部水域以及所有入库支流全长的河段两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自然保护区除外);
(6)扶隆镇含巷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延伸至防城江流域边界的水源涵养区的陆域范围(自然保护区除外)。
(二)一般保护区
(1)重点保护区边界往外纵深200m的陆域范围(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
(2)木头滩拦河坝至扶隆镇含巷谷方向源头的防城江河段两岸纵深200m以及该河段的所有支流自汇入口至源头两岸纵深100m的陆域范围(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江集镇区域除外)。
(三)合理利用区
(1)扶隆镇点灯村村委会向上游延伸1.58km的防城江河段两岸纵深200m的陆域范围;
(2)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的防城江河段两岸纵深200m的陆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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