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宣布支持在防城港市建立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在广西防城港建立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委于2021年5月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改革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673号),提出了15条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高质量发展。随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30日印发《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总体方案》。大批企业带着强烈的投资意向来到试验区洽谈合作,试验区建设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但由于试验区总体规划尚未完成,自治区和市级层面的支持政策也还没有出台,之前落地试验区的项目都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来支持,导致招商引资过程中无统一的洽谈口径,项目落地难。为加快推动试验区项目落地建设,出台《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项目落地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二、政策起草原则
《优惠政策》主要围绕要素保障、财政扶持和重点服务进行编制,作为通用性项目落地政策,凡是上级或我市已出台相关明确条文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出现;属于不同产业门类的专项优惠政策,也不在此次编制的范围。
《优惠政策》的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来源于当前的实际操作,我们对过去项目落地“一企一策”的优惠措施,对其普遍性支持政策,加以规范表述;二是上级产业政策有相关表述,针对一些重点发展产业的扶持但并不是明确在医药健康产业的,我们类推使用;三是其他先进地区关于生物医药和健康产业的支持政策,我们加以借鉴使用。
三、政策适用对象
《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医学教育、医学研发、药械制造、营养健康食品等领域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联合体),以及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尤其适用于试验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园区、核心平台和重点区域。
四、政策主要内容
《优惠政策》全文共十二条,其中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对政策的适用范围、配套实施细则、解释单位、有效期限等进行明确。第二条至第十条则是从财税、人才、用地用房、重点服务等方面制定了相关优惠措施。
一是财税方面,对纳入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的龙头带动性项目给予水电优惠、研发费用资助、贷款贴息等综合配套支持。
二是人才方面,对企业管理人才及专业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80%的比例给予奖励;产业领军人才除享受本市产业发展创新创业人才奖励办法外,可以协调对口安排随迁配偶的工作,子女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不含高中)可根据申请人意愿优先安排就读。
三是用地用房方面,“按三通一平”标准提供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不低于本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外,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在不低于宗地实际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工业用地实行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核心园区的重点产业项目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比例提高至15%;租用科研用房和标准厂房可享受前三年租金全部返还、后三年租金返还一半。
四是在重点服务方面,对纳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或“双百双新”项目,实行市领导挂钩联系重点服务制和一线专班服务制,实行“一个口子受理项目需求、一个班子专项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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