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2019年6月4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公开方式:公开)
防城港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号,以下简称桂政办发〔2019〕3号)精神,为做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城区、县(市,以下称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挥中央统一领导、地方组织落实的制度优势,按照中央、自治区改革总体部署,在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在高质量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谱写新时代防城港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改革路径和方式,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需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晰划分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财政事权划分由中央和自治区决定。完善市和县区落实的机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保障标准由中央、自治区确定;市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市保障标准由市确定。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对中央和自治区明确规定补助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执行中央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对中央、自治区暂未明确基础标准的,考虑基本民生政策的可持续性,兼顾市以下各级财政承受能力,由市确定保障标准,或由县区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保障标准,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差别化分担。充分考虑我市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较大的市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明确市与县区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市与县区承担的支出责任有所区别,体现对脱贫攻坚、困难城区、补齐发展短板的政策倾斜,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考虑当前防城区财政运行艰难,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将其确定为困难城区,其他城区为非困难城区。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二、市以下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和支出责任
自治区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八大类16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自治区改革精神和我市实际,市以下相应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县区财政事权。其他事项待分领域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再结合我市实际划分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间财政事权。
(一)义务教育类。
1.公用经费保障。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 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城区按8∶1∶1 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 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 比例分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5∶4∶1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城区按5∶4∶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5∶4∶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5∶4.5∶0.5比例分担。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待中央确定国家基础标准后,再分档确定补助标准。
3.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自治区确定的试点县区,中央、自治区、县区按5∶4∶1比例分担;市县确定的试点县区,中央、自治区、县区按5∶3.5∶1.5比例分担。
(二)学生资助类。
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 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城区按8∶1∶1 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 比例分担,按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 比例分担。
5.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根据中央补助标准确定执行标准,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 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城区按8∶1∶1 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 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县贫困县按8∶1.5∶0.5 比例分担。
6.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执行中央平均资助标准,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 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城区按8∶1∶1 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 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比例分担。
(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类。
7.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补助标准。市级按现行办法统筹中央、自治区和市资金,主要根据县区财力状况、常住人口、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新增就业人数、工作任务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四)基本养老保险类。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基础养老金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自治区统一出台政策提高标准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自治区、市、非困难城区按6∶1∶3比例分担,自治区、市、困难城区按6∶2∶2比例分担;自治区、县按8∶2 比例分担。对城乡居民按年及时缴费的由自治区、市、县给予缴费补贴,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自治区、市、非困难城区按6∶1∶3比例分担,自治区、市、困难城区按6∶2∶2比例分担;自治区、县按8∶2 比例分担。政府为缴费困难人员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自治区、市、非困难城区按6∶1∶3比例分担,自治区、市、困难城区按6∶2∶2比例分担;自治区、县按8∶2 比例分担。丧葬补助金自治区制定的基础标准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以上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政府代缴、丧葬补助金县区自行提高标准的部分由县区自行承担。
(五)基本医疗保险类。
9.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非困难城区按8∶1∶1,中央、自治区、市、困难城区按8∶1∶0.5:0.5,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 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 比例分担。
10.医疗救助。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制定补助标准。市级按现行办法统筹中央、自治区和市资金,主要根据县区财力状况、救助人数、资金结余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六)基本卫生计生类。
1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非困难城区按8∶1∶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市、困难城区按8∶1∶0.5:0.5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 比例分担。
12.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3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以下称“三项制度政策”)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自治区制定的高于国家“三项制度政策”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国家“三项制度政策”以外的自治区制定的政策按照分领域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具体规定执行。
(七)基本生活救助类。
13.困难群众救助。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制定补助标准,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市级统筹中央、自治区和市资金,主要根据县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14.受灾人员救助。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制定补助标准,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对遭遇重特大自然灾害地区,除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外,市级根据受灾情况和县区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15.残疾人服务。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制定补助标准,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市级统筹中央、自治区和市资金,主要根据县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人数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八)基本住房保障类。
16.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自治区制定补助标准,市和县各自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市级统筹中央、自治区和市资金,主要根据县区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明确管理职责。市财政要切实加强对县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并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市本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增强县区人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市本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承接基本公共服务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市以下制度政策,研究制定市相关补助标准,指导和督促县区落实相关保障标准。县区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市级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若财力许可需要提高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政府备案后执行,超出上级标准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三)完善转移支付。市财政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中央、自治区改革要求,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中央、自治区和市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市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动态调整机制。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根据中央、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财力增长情况,统筹研究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县区财政事权或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已经划定的财政事权,非经必要程序不得随意调整变动;确需调整的,由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严格责任落实。市财政要根据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级标准、市级标准及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县区政府要将保障标准及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作为约束性要求严格落实,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提供。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
附件:市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市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清单
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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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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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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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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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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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用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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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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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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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 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城区按8∶1∶1 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 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 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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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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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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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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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5∶4∶1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城区按5∶4∶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5∶4∶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5∶4.5∶0.5比例分担。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待中央确定国家基础标准后,再分档确定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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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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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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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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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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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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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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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县区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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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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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试点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自治区确定的试点县区,中央、自治区、县区按5∶4∶1比例分担;市县确定的试点县区,中央、自治区、县区按5∶3.5∶1.5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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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资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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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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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
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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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 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城区按8∶1∶1 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 比例分担,按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 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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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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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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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央统一制定的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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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 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城区按8∶1∶1 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 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县贫困县按8∶1.5∶0.5 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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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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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
执行中央平均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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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 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城区按8∶1∶1 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 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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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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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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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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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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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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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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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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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自治区制定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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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根据县区财力状况、常住人口、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新增就业人数、工作任务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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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
养老保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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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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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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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央、自治区制定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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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自治区统一出台政策提高标准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自治区、市、非困难城区按6∶1∶3比例分担,自治区、市、困难城区按6∶2∶2比例分担;自治区、县按8∶2 比例分担。对城乡居民按年及时缴费的由自治区、市、县给予缴费补贴,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自治区、市、非困难城区按6∶1∶3比例分担,自治区、市、困难城区按6∶2∶2比例分担;自治区、县按8∶2 比例分担。政府为缴费困难人员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由自治区、市、非困难城区按6∶1∶3比例分担,自治区、市、困难城区按6∶2∶2比例分担;自治区、县按8∶2 比例分担。丧葬补助金自治区制定的基础标准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以上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政府代缴、丧葬补助金县区自行提高标准的部分由县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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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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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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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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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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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医疗保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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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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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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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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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自治区、非困难城区按8∶1∶1,中央、自治区、市、困难城区按8∶1∶0.5:0.5,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 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 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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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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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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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自治区制定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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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根据县区财力状况、救助人数、资金结余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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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公共卫生计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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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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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
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
中央、自治区、非困难城区按8∶1∶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市、困难城区按8∶1∶0.5:0.5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 比例分担。
|
| 事项
|
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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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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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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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公共卫生计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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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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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项制度政策”以外的自治区制定的政策按照分领域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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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区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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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3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以下称“三项制度政策”)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自治区制定的高于国家“三项制度政策”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国家“三项制度政策”以外的自治区制定的政策按照分领域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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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生活救助类
|
13.困难群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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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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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制定补助标准,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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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根据县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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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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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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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标准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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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生活救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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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受灾人员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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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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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制定补助标准,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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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遭遇重特大自然灾害地区,除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外,地方分担部分,市级根据受灾情况和县区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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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残疾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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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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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制定补助标准,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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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根据县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人数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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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住房保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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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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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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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制定补助标准,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
主要根据县区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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