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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03-26 09:07     来源:防城港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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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储备土地是城市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其管护和临时利用的规范化水平,直接关系到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城市发展质量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成效。与此同时,国家、自治区对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提升,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储备管护、临时利用、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刚性要求。为衔接上级政策规定,适配我市城区储备土地管理新形势、新需求,解决当前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特组织起草本办法。

二、必要性

我市城区现有储备土地467宗38668亩,但管理存在突出问题,如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盘活成本高,部分土地被侵占,且管护与临时利用缺乏专项政策、职责模糊等。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流程及监管机制,目前土地临时利用无序、低效,土地资源经济价值未能充分挖掘。本办法将进一步规范临时利用审批流程、健全全流程监管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盘活闲置储备土地,有效释放土地资源经济价值,推动储备土地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发展整体布局。

三、关键词语解释

1.储备土地:指依法通过收回、收购、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

2.储备土地管护:指对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供应前进行看护、管理。

3.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指对暂不供应的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以有偿或无偿方式予以临时使用。

4.管护单位:指负责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具体主体,根据土地取得方式、属地等划分,包括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城区人民政府、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工作办(防城港高新区管委会),各管护单位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具体管护工作。

四、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六章十七条,核心内容围绕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明确了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管护要求、临时利用规范、资金保障、监管责任等,具体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界定管理边界

本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防城港市城区内,依法通过收回、收购、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各类储备土地,涵盖所有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实现城区储备土地管理全覆盖,避免管理盲区。同时,明确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填海形成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进行管护和临时利用;上思县、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兼顾政策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二)厘清部门职责,构建协同体系

本办法明确了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压实各方责任。

1.市自然资源局:履行指导职责;

2.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作为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涉及储备土地的信息录入和更新;

3.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储备土地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依法处理和消除违法状态;

4.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储备土地管护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土地管护工作正常有效运转;

5.住建、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应急等部门:结合工作职责,配合管护单位做好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相关工作。

(三)规范储备土地管护,落实分类管控

本办法从管护单位、分类管护、管护内容、管理制度四个方面,规范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确保管护到位、责任到人。

1.明确管护单位:按土地取得方式和属地等,划分三类管护主体,其中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核心区储备土地实行专属管护,各管护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提升管护专业性和效率;

2.实行分类管护:根据储备土地实际情况,分为三类管护方式:一是对已实际用作公共设施、公园绿地或难以单独出具规划条件实施供应的城市边角地、零星用地,可供应给相关主管单位建设便民项目,退出储备土地库;二是对已落实项目业主的,加快供地进度,供地后退出储备库;三是对未落实项目业主的,区分是否完成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分别采取不同管护措施;

3.明确管护内容:涵盖日常巡查、建(构)筑物保护、安全隐患排查、扬尘污染防治等5项核心工作,重点防范非法侵占、挖沙取土、倾倒危废物品等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4.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护报告制度(每半年报送管护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和管护台账制度(每季度报送、及时更新),实现管护工作可追溯、可监管。

(四)规范临时利用,兼顾效益与管控

本办法明确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前提、方式、流程和期限,确保临时利用不影响土地供应、不违反法律法规:

1.利用前提:在保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审核同意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方可开展临时利用;

2.利用范围:仅限临时停车场、临时堆场、工程项目临时工棚等非永久建设,严禁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严禁转租、存放易燃剧毒等危险物品;

3.利用方式: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可申请无偿利用,其他项目实行有偿利用;有偿利用可采取公开招租或依申请出租,租金底价通过评估确定,确保公平公正;

4.期限要求: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续期的需提前30日申请;期满后需无条件交回土地并清理地上附着物,提前收回的按实际租用时间结算租金,不补偿地上附着物。

(五)强化资金保障,规范资金管理

1.管护资金:各管护单位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管护资金预算,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批复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安排管护资金用于日常巡查、围挡设置、场地清理、绿化、安全防护等工作;

2.临时利用收入:有偿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资金使用,防范资金风险。

(六)明确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本办法明确,若因管护工作落实不力,导致出现举报、投诉、上访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生命财产损失的,管护单位需及时整改;相关部门将调查核实,根据过错原因和责任划分,依法追究管护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倒逼管护责任落实。

(七)明确附则相关要求

本办法明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解释,同时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政策落地划定时间节点,确保各项规定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五、政策解释

解读机关:防城港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解读人:华益梅  联系电话:0770-2829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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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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