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防城港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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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提升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处置能力,实现医疗废物应收尽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0〕575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在防城港市内经营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单位。
(二)收费范围及对象。防城港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并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提供收运处置服务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单位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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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类型 |
收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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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眼科医院等医疗机构 |
2.7元/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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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0.9元/床·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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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
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25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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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室、卫生所、动物(宠物)诊所(医院) |
110元/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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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医诊所、中西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诊所 |
110元/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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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 |
80元/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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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所(室) |
80元/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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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无固定床位的医院和卫生院(分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重大疫情隔离场所和检测点以及实验室类、牧业类、生物类、医药类、体检类等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公司)和个人(按计重) |
5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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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费管理规定
(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单位应在办公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向服务对象出示收费政策文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单位和社会的监督管理。
(二)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并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支付方式等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已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另行向患者(病人)收取。
(三)凡是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原则上统一按编制床位数缴费。如编制床位数与开放床位数差异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参考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医疗机构床位数及床位使用率作为计算依据。市卫生健康委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提供上一年度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及开放床位数,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根据上一年度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计收当年的医疗废物处置费。
四、其它规定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牢固树立“污染者付费”意识,按时足额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积极配合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完成医疗废物的收纳转运工作。市医保部门要把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中,在制定或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充分考虑。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对我市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实施监督,并给予必要的协调、指导与帮助。
(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降低经营成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处置医疗废物。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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