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环罚字〔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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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景智
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那湾村大村组6号
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至5月15日对你合作社进行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牛蛙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经调查,你合作社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2年2月在华石镇那湾村食禄坝组建设牛蛙养殖项目,于2022年3月起投入使用。项目占地面积约17亩,建有围网蛙池约60个,各池铺设有进水和排水管,建有4个污水沉淀池,投资额51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项内陆养殖中的“网箱、围网投饵养殖”需编制环评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牛蛙养殖场项目投资说明1份等证据为凭。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2〕15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合作社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2〕15号)及其《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陆仟陆佰贰拾柒元整(¥16627.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合作社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收款人全称:防城港市财政局
账 号:617157502298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防城港市桃源路支行
备注附言(必填项):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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