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环罚字〔20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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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至5月15日对你投资建设的牛蛙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牛蛙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经调查,2022年2月18日,你在防城区滩营乡六用村米果组投资建设了一家牛蛙养殖场。该养殖场总面积26.3亩,建设有蛙池159个,每个蛙池用围网围住,铺设有水管和排水沟,项目总投资额约3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项内陆养殖中的“网箱、围网投饵养殖”你需编制环评报告表。你未依法报批牛蛙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年3月建设完成并投入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牛蛙养殖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滩营乡六用村米果组牛蛙养殖场项目投资说明1份、《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环告字〔2022〕1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2〕2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于2022年7月18日向我局递交了《环保处罚减免申请书》,称已停止养殖和拆除设施,恢复原貌。2022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投资建设的牛蛙养殖场进行核实,你已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了拆除。经研究决定,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你采取的措施符合“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可以免于处罚情形,我局采纳你提出的减免处罚的意见,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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