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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件

2024-09-27 18:30     来源: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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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思县**加油站擅自改动加油机、弄虚作假案



2024年9月20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思县**加油站擅自改动加油机、弄虚作假的行为,作出罚没款72.9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商务局、税务局、检验检测中心开展加油站作弊整治行动,在检查上思县**加油站时发现当事人为达到偷税目的,擅自改动加油站的4台加油机的主板,并安装具有加油机计量数据和税控数据修改功能的贝林油站管理系统软件,通过软件中的“优惠模式二”选项下设置相关数据后,下发指令控制加油机,使加油机主板上的税控芯片漏统计某次税控升数,以达到修改税控总累升数目的,弄虚作假从而少缴税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构成擅自改动加油机、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向整个加油站行业发出了明确的信号,即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有助于促使加油站从业者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加油站行业的正常市场秩序。



二、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案




2024年8月16日,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黄**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24元,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9日,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经营的榴莲销售摊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无铅封且未经强制检定。执法人员用2kg标准砝码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测,显示重量为5.6kg,明显超出允许误差。本案货值金额2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计量器具作弊违法行为,有效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滩营乡**日用品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4月18日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滩营乡**日用品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3台、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4日,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滩营乡**日用品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某品牌家用燃气灶具中有3台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经核实,涉案的3台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家用燃气灶》(GB410-2020)的要求。本案货值金额2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家用燃气灶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行动,阻止不合格炉具产品流入人民群众手中,发挥了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的作用。



四、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思县**电动车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6日,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思县**电动车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思县**电动车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中有2辆涉嫌存在擅自加长鞍座和扩大外设蓄电池托架车体内部空间等情形。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委托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经检验,涉案2辆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上述电动自行车系当事人自行改装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改装、加长鞍座等行为易带来安全隐患。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迅速辨假识劣,提高了案件的查办效率和精准度,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防城港市港口区**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6月19日,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防城港市港口区**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4月26日,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防城港市港口区**商行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习酒窖藏1988、贵州赖茅酒等11个品牌白酒423瓶。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授权委托的维权管理人员对涉案白酒进行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案货值金额16887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销售特点,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经营商行、餐饮行业、娱乐场所等重点部位的常态化监管,加强对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犯罪线索的搜集,严厉打击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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