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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2-04 11:09     来源: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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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烟处[2024]第1号

                                                                

关于*荣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由: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

当事人:*荣,女,汉族,51岁,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

法事实: 2023年10月18日11时55分,我局接到12345转来举报线索:“诉求人在防城区东门街1号天香百货购买了3.2条烟,称烟的包装上没有中文标志,条形码没有中国烟草标识,认为是假烟,要求进一步核实处理”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2023年10月26日9时25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联合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的防城港市防城区防东路17号第二间商铺的天香港货商店进行检查,在场所有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并在现场负责人黄XX监督配合下,依法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该店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为防城港市防城区天香小食杂店,经营者是文*荣,现场负责人黄XX与文*荣是夫妻关系,该店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检查时,文*荣因事外出,未在检查现场,经电话联系称其不能赶回来,检查事宜由其丈夫黄XX配合开展。我局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下的纸箱内和卫生间的蓝色桶内发现卷烟一批,品种数量分别为:Marlboro3条、Marlboro DRY1条、555(STATE EXPRESS)2条、Peel(Durian D24)1条、555·GOLD1条、MEVIUS(SKY BLUE)1条、ESSE(DOUBLE SHOT)1条、Peel(Red Wine)1条、ESSE(CHANGE DOUBLE)1条、Peel(GINGER TEA)2条、555·天越1条、AFRICA RANDOM FIVE1条、Peel(SPIDER)1条、Peel(green apple)1条、Peel(CRYSTAL BULLET)1条、Winston1条、BOHEM(JUICY WHISKY)1条、CAMEL(COMPACT)1条、DiBoro1条、DJMIX1条、GALAXY(蓝星)1条,共计21个品种25条卷烟,上述卷烟条盒上未标注“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经询问,该批卷烟属于当事人*荣所有,但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购买、运输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手续。因当事人涉嫌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我局执法人员在征得局领导批准后,开具了《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城烟存通字[2023]第728号),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和证据抽样

根据上述案情, 当事人文*荣的行为涉嫌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10月26日,我局以“涉嫌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为案由进行立案,并指定任XX、廖XX、唐XX、陈XX等专卖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

2023年11月21日15时50分至 2023年11月21日16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唐XX、廖XX在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防城专卖管理所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文*荣的丈夫黄XX进行询问,据黄XX称:其与妻子文*荣一起在防城港市防城区防东路17号第二间商铺经营一家天香港货商店,该店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3年10月2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的涉案卷烟是其从香港、澳门关口附近跟水客购进的,最近一次购进是10月初,由于用现金交易,具体购进的价格和品种数量都不记得了,其购进后一直存放在防城港市防城区防东路17号第二间商铺进行销售,且已销售了一部分,但黄XX表示已无法记清楚具体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同时也没有相关销售账册进行记录,直至2023年10月26日被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2023年11月22日10时50分至 2023年11月22日11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廖XX、唐XX在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防城专卖管理所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文*荣进行询问,据文*荣称:其与丈夫黄XX一起在防城港市防城区防东路17号第二间商铺经营一家天香港货商店,该店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知道2023年10月2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的涉案卷烟由其丈夫从香港、澳门关口附近跟水客购进的,但具体购进、销售情况其均不清楚,该批卷烟购进后一直存放在防城港市防城区防东路17号第二间商铺进行销售。其本人在看店的时候也零星销售过,由于没有记账,不记得具体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经我局依法抽取涉案卷烟样品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该批卷烟的检验结论如下:Marlboro、Marlboro DRY、555·GOLD、ESSE(DOUBLE SHOT)、ESSE(CHANGE DOUBLE)、555·天越、AFRICA RANDOM FIVE、BOHEM(JUICY WHISKY)为真品卷烟(霉变),555(STATE EXPRESS)、MEVIUS(SKY BLUE)为真品卷烟,Peel(Durian D24)、Peel(Red Wine)、Peel(GINGER TEA)、Peel(SPIDER)、Peel(green apple)、Peel(CRYSTAL BULLET)、Winston、CAMEL(COMPACT)、DiBoro、DJMIX、GALAXY(蓝星)为伪劣卷烟(检验报告编号为JYBG-JWJ45231103972)。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荣店内查获的卷烟:Marlboro3条、Marlboro DRY 1条、555(STATE EXPRESS)2条、555·GOLD 1条、MEVIUS(SKY BLUE)1条、ESSE(DOUBLE SHOT)1条、ESSE(CHANGE DOUBLE)1条、555·天越1条、AFRICA RANDOM FIVE 1条、BOHEM(JUICY WHISKY)1条,以上卷烟在条盒包装上均未标注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购买等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明手续,可以认定均为走私卷烟。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该批卷烟的具体购进价格、购进数量、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因此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故该批卷烟价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3〕12号)文件计算。据此,文*荣违法销售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总值为2703.72元[Marlboro3条×190.52元/条=571.56元、Marlboro DRY1条×190.52元/条=190.52元、555(STATE EXPRESS)2条×197.92元/条=395.84元、555·GOLD1条×197.92元/条=197.92元、MEVIUS(SKY BLUE)1条×261.48元/条=261.48元、ESSE(DOUBLE SHOT)1条×231.08元/条=231.08元、ESSE(CHANGE DOUBLE)1条×231.08元/条=231.08元、555·天越1条×197.92元/条=197.92元、AFRICA RANDOM FIVE1条×206.1元/条=206.1元、BOHEM(JUICY WHISKY)1条×220.22元/条=220.22元;文*荣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为2503.67元[Peel(Durian D24)1条×206.1元/条=206.1元、Peel(Red Wine)1条×206.1元/条=206.1元、Peel(GINGER TEA)2条×206.1元/条=412.2元、Peel(SPIDER)1条×206.1元/条=206.1元、Peel(green apple)1条×206.1元/条=206.1元、Peel(CRYSTAL BULLET)1条×206.1元/条=206.1元、Winston1条×206.1元/条=206.1元、CAMEL(COMPACT)1条×236.57元/条=236.57元、DiBoro1条×206.1元/条=206.1元、DJMIX1条×206.1元/条=206.1元、GALAXY(蓝星)1条×206.1元/条=206.1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卷烟委托检验协议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向当事人文*荣书面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烟处告[2023]第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文*荣于2024年1月17日签收,当事人逾期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处罚理由及依据:通过对当事人文*荣和其丈夫黄XX的询问以及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的证实,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是当事人文*荣的丈夫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并存放在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获利的,直至2023年10月26日被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综上所述,当事人文*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文*荣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为2503.67元,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桂烟法〔2021〕9号)文件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不满1万元的,属于违法程度等级中较轻的情形;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总值不满2万元的,属于违法程度等级中较轻的情形。综合现有证据,当事人文*荣不存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的,没收其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桂烟法〔2021〕9号)相关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不满1万元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总值不满2万元的,没收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不满二倍的罚款。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文*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销售总额贰仟伍佰零叁元陆角柒分(¥2503.67元)21%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伍元柒角柒分(¥525.77元),并将违法销售的Peel(Durian D24)1条、Peel(Red Wine)1条、Peel(GINGER TEA)2条、Peel(SPIDER)1条、Peel(green apple)1条、Peel(CRYSTAL BULLET)1条、Winston 1条、CAMEL(COMPACT)1条、DiBoro 1条、DJMIX 1条、GALAXY(蓝星)1条公开销毁(上述涉案卷烟已按规定抽样送检用于鉴别检验);

二、对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没收违法销售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总值贰仟柒佰零叁元柒角贰分(¥2703.72)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零叁元柒角贰分(¥2703.72);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玖元肆角玖分(3229.49元)。

上列罚款,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港口区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单位名称为“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开户行:工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账号:2106570011200530013),缴款后凭缴款单据到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办理其他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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