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今天:2024年2月22日 星期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中国政府网 |
政务新媒体矩阵 手机版 智能机器人 用户空间| 简体版| 繁体版|
微信公众号
防城港发布
微信
支持IPv6
无障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 政策法规

法务风控知识点分享(第20200606期)

2020-06-06 15:08     来源:防城港中燃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合同通知解除的认定

 【核心观点】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解除时,应否审查通知方有无合同解除权?

 【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后甲方3个月内未提起诉讼。后甲以乙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乙履行合同,甲辩称合同已经解除。

 【裁判认为】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93条或者第94条规定的条件,即需要具备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权,合同才能解除。人民法院在审查合同是否解除时,需要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不能仅仅以约定或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而受通知一方未起诉表示异议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