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燃气用户: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燃气事故频发,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切实做好辖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各类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现就辖区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用户开展自检工作
(一)广大燃气用户即日起开展自检,可使用肥皂、洗洁精水对户内天然气管道活接、阀门、表具、燃气灶具两端连接处进行漏气检查。若发现冒泡或者闻到类似臭鸡蛋味,应立即关闭表前阀门,开窗通风,不要启动室内任何电器开关,远离燃气泄漏点,在户外安全位置拨打燃气公司电话。
(二)用气单位和企业要立即开展安全用气自检工作,建立检查台账,落实用气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相应的燃气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确保用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三)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液化气报警器的位置安装在距离地面30cm-60cm,天然气报警器的位置安装在距离房顶30cm以内),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四)任何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只可使用一种气源,严禁多种气源混用。
二、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8.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9.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10.加热、摔砸、滚动、倒置或者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
11.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倒灌,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残液;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燃气安全规范标准有关规定:
1.严禁私自改装或拆除燃气管道、燃气表等所有燃气设施,避免在操作中引发燃气泄漏或造成漏气隐患发生安全事故;
2.严禁包裹燃气表、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避免形成密闭空间;
3.燃气软管接头必须用管箍固定,长度不得超过2米,严禁穿墙;应定期检查胶管有无松动、脱落、老化(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为防止软管老化和鼠咬,建议辖区燃气用户使用金属波纹管连接灶具;严禁在橡胶软管上安装三通;
4.各类燃气器具及燃气设施按国家规定期限使用,到期更换;选购燃气器具时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熄火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任何形式的节能罩;
5.若将房屋出租、出借给第三方使用的,应告知第三方安全用气须知;
6.建议广大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联动装置,确保及时发现,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7.严禁擅自开启或关闭户外立管、调压箱等燃气阀门;严禁破坏燃气设施。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其它明火;
4.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5.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三、注意事项
(一)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使用不锈钢波纹管连接用气设备。
(二)房屋出租、出借的,房屋产权人有责任向承租人告知燃气及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并对燃气设施承担维护、更新责任,不得向承租人提供超过使用年限的燃烧器具等设施。承租人应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和管理、维护燃气设施。
(三)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情节严重的,燃气供应单位可以停止供气。
(四)餐饮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对未安装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八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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