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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边境地区严防疫情输入“十严禁”通告

2022-03-01 17:07     来源: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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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防城港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严禁在边境地区从事以下活动

  一、严禁户籍不在边境一线村屯的人员进入边境拦阻设施周边200米范围内。疫情防控、军警执勤、消防及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民生保障等公务人员除外。 

  二、严禁境内人员在边境拦阻设施周边接触境外人员或与境外人员进行交谈交流。 

  三、严禁境内人员在边境拦阻设施周边通过投掷、传递等方式与境外人员互赠、互送、购买、交换任何物品。 

  四、严禁境内人员到边境拦阻设施周边拾取境外抛投、漂流到我境内的任何物品。 

  五、严禁境内人员攀爬、翻撬、破坏边境拦阻设施。 

  六、严禁私自在边境拦阻设施周边2000米范围内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或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跨境运出和运入任何物品。 

  七、严禁擅自处置境外不明飞行器、空飘物、漂流物或者其他可疑物品。  

  八、严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到边境拦阻设施之外的区域开展任何活动。 

  九、严禁在边境拦阻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开展砍伐、捕捞以及放养牲畜和家禽等生产活动;边境地区人员在边境拦阻设施5米之外区域开展生产作业,必须全程落实个人防护和消杀措施。 

  十、严禁藏匿、宰杀、食用边境一线误入我境内的牲畜、家禽等动物。 

  对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执行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的,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继续增强防范意识、相互监督,发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主动向当地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反映,向相关部门举报,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输入、输出和扩散。 

    

    

  防城港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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