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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类】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改革创新有哪些政策措施?

2025-09-05 18:35     来源:防城港市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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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改革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社会

[2021]673号)

一、支持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举办国际医学创新合作论坛、中国一东盟药品合作发展高峰论坛、中国一东盟传统医药论坛、中国一东盟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合作论坛等,构建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东盟国家在医学、药品、传统医药、食品健康领域技术交流与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开展公共卫生领域政策对话,促进国际医学交流与合作。

二、支持试验区建设区域医疗中心、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库等公共卫生项目,提升区域性疫病防控救治能力。依托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针对广西及东盟国家区域性典型疾病和重大传染病等开展研究,强化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等领域合作。开展国际卫生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三、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属(管)的公立医院、技术机构,探索与试验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开展技术、管理指导与合作等。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奖酬不受原单位绩效总额限制。

四、支持国内高水平大学与国外知名高校在试验区开展高水平医药类中外合作办学。

五、支持试验区建立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储备中心、种质资源基地。试验区经防城港市各口岸进口的实验动物活体,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方法,将实验动物进口审批委托下放给广西实施,由自治区林业局审批行政许可,由国家濒管办广州办事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仅限试验区内科研使用。海关实施检疫,给予快速通关放行。

六、支持在试验区建设医药领域广西重点实验室,推动指导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七、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与试验区共建国际医学医药研究共享实验平台。对进口的医学和医药研究相关的试剂、耗材与仪器等,给予优化审批流程,快速通关放行。

八、支持试验区与国际先进医药企业合作。对属于国家鼓励仿制药品种,符合相关法规及技术要求的,在试验区可以使用该药品在上市国家获得的研究数据申报注册。

九、支持试验区内确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区域设立综合保税区,提升试验区医药贸易、合作研发水平。

十、在防城港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满足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相关评估条件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增设防城港市为药品进口口岸城市,并办理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进口通关备案工作,支持广西食品药品检验所申请成为生物制品进口口岸检验机构,加强试验区产业发展服务能力建设。

十一、支持防城港市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十二、支持防城港市创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创新传统医药产业发展模式。

十三、推动试验区内企业将纳入食药物质目录及试点物质的传统医药经典名方(列入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的除外)开发营养健康食品,仅限在试验区内生产经营。

十四、支持试验区对我国尚未批准为新食品原料,但在国外有长期食用历史的传统食品原料开展研究,对试验区内企业申报的原料给予优先审查。支持试验区依托国家级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权威机构,建设面向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东盟国家食品安全与营养创新平台。强化对食品营养健康产业的支撑和引领,进一步加强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东盟国家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领域的交流和务实合作。

十五、允许试验区根据我国的食药物质目录,以食品用途申报进口国家进口的相关物质,免领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试验区内进行食品加工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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