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防城港市教育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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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全市各公办普通高中:
为进一步完善高中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提高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办学质量,促进公办普通高中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教育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14号)、《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桂教财务〔2020〕5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一)学费
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收费标准分两步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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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型 |
收费标准(元/生·学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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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
202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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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 |
普通高中 |
700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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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 |
900 |
1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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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属 |
普通高中 |
6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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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 |
800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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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普通高中 |
500 |
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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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经自治区教育厅评估认定的自治区星级特色普通高中或其他公办普通高中,且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独立设置、单独成班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班的学费标准可在学校相应档次基础上上浮,最高可上浮30%。具体上浮幅度由各学校根据具体开办的特色班专业自主开展成本核定,并于调整前1个月内报同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及公示后执行。 | |||
(二)住宿费
防城港市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仍按《广西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2006〕376号)文件规定执行。宿舍安装空调的,住宿费可在现行标准上最高加收75元/生·学期。
二、退费规定
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根据实际在校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学费、住宿费,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个学年按10个月计算,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三、减免规定
学校要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收费和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对已确认为符合享受减免收费和资助政策的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烈士子女等,财政部门按不高于现行政策规定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予以经费保障;对新申请减免收费或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先暂缓收取有关费用,待相关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后,予以减免或补收,不得采取“先收后退”的方式增加学生负担,确保不因收费标准调整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如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收费减免政策,由教育部门另行组织贯彻落实。
四、收费管理
(一)规范收费行为。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对休学期满复读的,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官方网站、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及校内显著位置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多种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减免规定、12315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定期报告情况。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学校要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严格按照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要求,每年定期报告上年度收支情况。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五、执行范围和时间
2025年秋季学期起,全市各级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按本方案执行(公办普通高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收费标准除外)。请各学校及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协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防城港市教育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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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公网安备 450602020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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