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
关于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
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等要求,结合药品、医用耗材集采降低药品耗材价格腾出的空间以及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情况,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决定对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有升有降的价格动态调整,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有升有降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具体见附件。
二、 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医保支付标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三、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映。
附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