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防城港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主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防国资发〔2024〕9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4日 |
防城港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主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企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主业管理暂行办法》经防城港市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11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主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防城港市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资企业,是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经市国资委确认的出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市国资委尚未确认主业的出资企业,其主业按公司章程明确的主要经营业务确定。
第二章 主业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职责权限
市国资委依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建立健全主业管理体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出资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审定出资企业主业;
(三)指导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对出资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检测评价,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五)与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企业主体责任
(一)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初步拟定主业,向市国资委申报。
(二)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主业管理制度应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统一。
(三)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严控非主业投资。
(四)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加强主业发展指标动态分析,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
(五)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主业的确定
第七条 主业确定原则
(一)符合战略发展和产业政策导向。出资企业主业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防城港市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服务国家战略和防城港市发展战略。
(二)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条件。出资企业应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选具备优势基础条件、具备较强行业竞争力、经济效益好、增长潜力大、能够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
(三)符合国企改革要求。坚持改革导向,按照国企改革要求,聚焦价值链高端、产业链核心、创新链关键,推进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
第八条 主业确定标准
(一)主业名称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标准确定或结合实际确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
(二)主业可分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其中核心业务原则上不超过3个,培育业务原则上不超过3个。“核心业务”是指已形成较大的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企业行业地位,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培育业务”是指目前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从业人员占比较小,但符合防城港市战略发展定位,代表产业发展方向,未来可望成为企业核心业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业务。优先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列为培育主业,培育主业原则上不得重复布局其他监管企业的核心主业。
(三)纳入核心业务的业务板块原则上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从业人员至少一项占企业总量的比重达20%以上。
第九条 主业确认程序
(一)预申报。出资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认真研究论证基础上并履行决策程序后,形成申报确认主业的草案(包括拟定主业及依据说明,如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市场份额、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人员等主业经营主要指标,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等),报送市国资委。
(二)初审。市国资委组织对出资企业拟确认的主业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初步确认意见反馈出资企业,出资企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涉及多个股东单位的,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三)正式申报。出资企业修改完善的主业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出资企业应随文附上。
(四)批复确认。市国资委根据初审和企业正式申报情况进行研究并批复确认。
市国资委在收到出资企业申报和调整主业的正式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确认的主业作为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核批复、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活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动态调整
(一)出资企业主责体现企业战略定位、核心功能和长期发展方向,经核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市国资委可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国有资本布局安排及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组织出资企业对主责进行调整。
(二)出资企业主业经过市国资委批复确认后,原则上三年内不作调整。因主责主业调整变动或涉及并购重组、重大资产(股权)划转、重要资源整合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出资企业应在3个月内,开展主业调整的研究论证工作并由董事会专题研究;论证结果认为确有必要调整主业的,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的6个月内,由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按本办法第九条重新履行主业核定程序、上报流程。
(三)培育主业应明确培育目标,经培育达到核心主业要求的,按程序核定为核心主业;经培育未达到培育目标的,出资企业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第四章 主业发展要求和评估
第十一条 主业发展要求
(一)强化战略引领,做强做优做大主业。出资企业要加强战略管理,对主业发展情况深入分析研究,包括产业竞争力、盈利或支撑能力等,明确主业发展思路目标和路径措施,持续提升主业竞争优势。结合规划评估和内外部环境变化,定期对主业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制定主业发展优化方案。
(二)规范投资行为,严控非主业投资。出资企业要依据主业加强投资管理,在制订实施年度投资经营计划时,优先向主业配置资源,加大主业投资发展力度,严控非主业投资活动,严格限制非主业投资比例和计划外非主业项目,避免盲目扩张。围绕主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出资企业年度非主业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0%。贸易为出资企业非主业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贸易业务。
(三)优化整合资源,提升核心竞争力。出资企业要坚定不移聚焦主业,突出主业开展专业化整合,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主业集中,不断增强主业的资源配置效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进一步优化调整布局结构,剥离退出不具备发展优势的非主业资产和业务。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每年组织开展主业发展情况评估,对核心业务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优化调整方案,并随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出资企业主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市国资委责令限期整改。
(一)企业非主业投资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报告程序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主业发展情况报告的。
第十四条 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和《市国资委开展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程(试行)》(防国资发〔2020〕40号)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涉及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当前位置:
桂公网安备 4506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