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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加快培育创建知名品牌,充分发挥质量品牌引领作用,实施质量强市品牌亮市战略,促进全市质量水平提升,根据《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质量品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防市监联发〔2022〕6号)精神,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质量品牌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防城港市辖区内符合《防城港市质量品牌奖励办法(试行)》(防市监联发〔2022〕6号)文件精神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申报质量品牌奖励项目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申报工作程序为单位(组织)申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初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报范围
《防城港市质量品牌奖励办法(试行)》“第六条 质量奖励的第(三)和第(五)款、第七条 商标品牌奖励、第八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和第九条 计量奖励”所规定的品牌奖励项目。
根据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
(一)通过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获得品牌项目的;
(二)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税务管理、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诚信、入规入统等方面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品牌项目的;
(四)迁出我市区域的;
(五)因重组或合并等原因,申报质量品牌奖励时单位名称与获奖时单位名称不相符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品牌持续健康发展的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质量品牌奖励申报工作,按通知附件要求组织本辖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组织)进行申报,并对申报单位(组织)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要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通过初评,确保此次质量品牌奖励申报工作公平公正和规范有效。
(二)各相关申报单位(组织)请于3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初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请于3月25日前完成初评工作,并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和申报汇总表(纸质版和扫描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科,邮箱fcgzlk@163.com。
(四)未尽事宜请联系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市长质量奖奖励申报联系科室及电话:质量发展科,2880813、2881255;认证和计量奖励申报联系科室及电话:计量和认证科,2881073;商标品牌奖励申报联系科室及电话:商标广告和知识产权科,2881262;标准化奖励申报联系科室及电话:标准化科,2880387。
附件5: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质量品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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