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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时间和退费经办流程的通知防医保发〔2024〕12号

2024-07-18 11:58     来源: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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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经研究,对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时间和医保退费等事项的经办流程进行优化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线上申报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增减员时间

(一)延长线上开放时间。防城港市医保网厅开放用人单位申报增减员时间原定为每月1-10号,现调整为每月1日-月底,线上线下同步执行。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时间不变,用人单位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当月应缴费额并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二)用人单位申报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增减员事项,按办事指南要求办理,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推行医疗保险“退费一件事”联办

(一)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发现错缴、多缴或重缴医疗保险费,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表》(附件)及已缴纳医疗保险费凭证(税务票据)或其他错缴、多缴、重缴的退费材料。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后,暂通过邮件方式传递材料至医保部门进行退费办理。

(二)医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退费条件的,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办理退款,并将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部门进行退费销号。不符合条件的,将受理材料和不符合退费条件的政策依据,返回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参保人。

(三)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对申报退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参保人员期间如已享受医疗待遇报销(含普通门诊等),不能办理退费业务,缴清当月费用后,次月申报减员。

本文自发文起施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医疗保险退费情形及材料》

                   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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