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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再次报销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11-25 17:50     来源: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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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防城港市印发了《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再次报销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防医保发〔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我市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制定的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筹集标准为90元/人·年。为提高大额医疗费用职工的医疗保障待遇,我市于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再次报销政策(以下简称“再次报销”),对于经过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报销后的职工个人自付费用进行再次报销,并于2022年12月30日调整再次报销政策,扩大了报销范围、降低了起付标准、提高了报销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施行时间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0年执行再次报销政策以来,我市参保职工享受再次报销21435人次,报销医疗费用总计2893.78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负担得以减轻,结合目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滚存结余资金充足的情况,决定继续施行再次报销政策。

二、主要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33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对当年参保个人自付过重的医疗费用进行再次报销,再次报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收支结余情况另行制定。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将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急诊留观、门诊治疗使用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纳入再次报销范围。二是再次报销起付标准为6000元。三是在广西区内或办理省外异地就医备案(不含非急诊且未转诊、因本人原因需要临时在外省就医直接结算人员办理的跨省临时就医备案),发生的再次报销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按照60%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未按照规定办理省外异地就医备案,发生的再次报销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四是再次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四、施行时间

施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起。再次报销待遇标准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资金结余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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