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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城港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及相关服务的质疑答复函

2024-09-26 14:30     来源:防城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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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仙茱中药有限公司

我集团于2024年9月14日20时26分收到贵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关于防城港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及相关服务(项目编号:FCZC2024-G3-10018-YZLZ)评标结果的质疑函。我集团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人。现经与采购人调查核实,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1 “本项目报名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6日,经我公司查证大翔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是在2024年8月20日才发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完全不具备获取招标文件的特定资格要求”的答复:

经核查,未发现资格评审人员存在评审错误的情况。经资格评审人员评审,评定大翔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贵公司该项质疑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我公司查证大翔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是于2024年7月8日才注册成立的新公司。标项三我司报价总价最低(报价为23309154),大翔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报价总价比我司高(报价为26414550),价格分值我司应比大翔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高。最终得分大翔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78.33分,我司为73.86分,总体评分差值为4.47分。我公司认为其配送服务仓储、运输、人员配备能力完全比不上我公司实力,大翔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得分不应该比我司高” 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项目的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只是评审因素之一,并不是仅根据投标报价的高低对投标人进行排名。评标委员会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对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就投标人的价格、技术、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打分,并根据综合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排列次序。本项目评审程序客观、公正,是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评审作出的评审结果。贵公司主观臆断认为中标人大翔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评审得分不应该比贵公司高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3“业绩分8分,我公司经调查大翔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新成立,无中标记录,无医院同类项目业绩,无公立医院饮片配送业绩,完全达不到业主方的业绩要求” 的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规定要求 “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等),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招标文件设置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大翔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已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总公司的授权,且大翔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已按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提供了相关业绩材料。

2、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中的业绩分评审标准为“投标人自202111日以来医院同类项目的业绩,每个得1分,满分8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项目合同复印件为准,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电子签章)”,文件中并未限制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必须为总公司或分公司。根据国库司关于此类问题(留言编号4310-3474486)回复(具体详见附件一)“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分公司获得总公司授权后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关于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参加采购活动时业绩的计算,应该在采购文件中做出规定,以采购文件规定为准。如果采购文件没有规定,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业绩都应该认可为公司业绩”,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业绩都认可为该投标人的业绩。

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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