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84761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27日 |
| 标 题: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耕地保护激励和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23〕8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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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耕地保护激励和惩戒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9月11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27日
(公开方式:公开)
防城港市耕地保护激励和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惩戒耕地保护不作为和乱作为,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长制考核暂行办法》《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及《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方案》《防城港市田长制考核暂行办法》精神,结合防城港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防城港市耕地保护激励和惩戒机制。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和惩戒,是指根据自治区、市、县(市、区)年度耕地保护和田长制工作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和违法占用耕地线索举报人给予资金激励,对第五级田长巡田给予资金补贴,对考核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给予惩戒。
第三条 建立防城港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机制,所需激励资金列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国土变更调查结果、违法占用耕地线索举报情况和收缴违法用地案件罚款等情况进行测算,于每年9月底前起草激励资金预算方案,经市、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按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激励资金分为考核激励资金、举报激励资金和日常巡田补贴三种类型,其中:考核激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举报激励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日常巡田补贴以上一年度公布的国土变更调查耕地面积为基数,市级财政每年每亩给予补贴1元,余下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补齐。
第四条 激励对象的确定及激励资金标准。
(一)考核激励对象的确定及资金激励标准。考核激励对象分县(市、区)级和乡(镇、街道办)级,以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依据进行排名,择优选定激励对象并给予激励资金。
1.县(市、区)级考核激励共设2个名额,分一等和二等2个等次,每个等次各1名。激励对象由市田长制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根据4个县(市、区)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将市内排名前二且不存在被上级惩戒、问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拟定为激励对象,在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按排名先后分别给予6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激励。
2.乡(镇、街道办)级考核激励共设8个名额,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3个等次,其中一等2名,二等3名,三等3名。由各县(市、区)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择优推荐,市田长制办公室根据推荐名单组织成员单位审查拟定激励对象,在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按排名先后分别给予资金激励,其中:一等各20万元,二等各15万元,三等各10万元。
(二)举报激励对象的确定及资金激励标准。除财政拨款供养人员需履行的工作职责外,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举报违法占用耕地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资金激励,同一举报线索存在多个举报人的,激励首位举报人。举报案件由三级田长制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实,二级田长制办公室负责审核和激励。二、三级田长制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办公地址和电话号码。举报人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激励标准如下:
1.举报属违法占用一般耕地10亩以下或基本农田5亩以下的,给予300元的资金激励;
2.举报属违法占用一般耕地10亩以上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给予600元的资金激励。
(三)日常巡田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日常巡田补贴对象为按规定履行巡田职责的第五级田长,按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的标准发放。
第五条 激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获得考核激励资金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应将不低于80%比例的激励资金用于本辖区内与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相关的支出,优先向耕地保护成效好、资金使用绩效高的乡(镇、街道办)和村民委员会倾斜,主要用于耕地的保护、建设与管理,包括耕地保护动态巡查等日常管理、农田基础设施修缮、耕地质量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和田长制标识标志更新更换、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举报人激励、第五级田长日常巡田补贴等,不得用于单位日常支出、偿还债务和其他与耕地保护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六条 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应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条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应加强对激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依法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年度激励资金的地方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贪污、挪用激励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直接取消当年耕地保护激励参评资格:
(一)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二)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问题突出被国家或自治区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的;
(三)县(市、区)未按本办法将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或存在贪污、挪用激励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因此造成年度考核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九条 对年度考核出现下列情形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列入惩戒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应的田长、副田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田长制考核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对重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整改不力甚至拒绝整改,经上级通报后无实质性进展、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四)田长制考核工作中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其他符合一票否决应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激励与惩戒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评价、选拔任用、问责激励、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评价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对获得激励和被列为惩戒对象的,抄送具备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纪委监委部门备案,作为相关干部选拔任用和追责问责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耕地保护激励和惩戒评价体系以及推选办法,规范有序开展耕地保护奖惩工作,明确第五级田长日常巡田补贴的发放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田长制办公室负责提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下达绩效考核目标,组织同级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共同指导督促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激励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由市田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关联文件:
翻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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