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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4月考察广西的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45号)要求,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要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市县负主责、乡镇具体负责、行政村负责落地”的责任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以实现地有人种、田有人管、责有人担,耕地保护网格化的工作目标。今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明确自治区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工作激励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市委书记、一级田长谭丕创在2022年度田长制工作总结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完善全市田长制工作激励机制,出台激励制度,特别是要充分调动全市第五级田长中屯(村民小组)级田长的积极性,切实让第五级田长把好耕地保护的第一道关卡,真正做到将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发现和制止在萌芽状态。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和市委谭丕创书记讲话精神,充分调动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保障粮食安全,经多次会商研究论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防城港市耕地保护激励和惩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安全的意见》(国办〔2020〕44号)
(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45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长制考核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总田长令1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2号)
(七)《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办公室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2021〕40号)
(八)《防城港市田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田长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防田长办发〔2022〕4号)
三、文件总体结构及亮点
(一)总体框架。本《暂行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等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给予资金激励,对按照规定开展巡田的第五级田长进行经费补贴,对成绩差且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给予相应惩戒,做到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对考核激励和举报激励对象如何确定及资金激励标准、日常巡田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条是明确出台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主要目的是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主要依据落实习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第二条是提出“建立防城港市耕地保护激励和惩戒机制”。明确激励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对按照规定巡田的第五级田长进行经费补贴,对年度考核成绩差且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按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三条提出“建立防城港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机制”,明确激励资金分为考核激励资金、举报激励资金和日常巡田补贴三种类型,同时,对激励资金市县分别承担部分进行划分,要求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是明确激励对象如何确定及激励资金标准。
第五、六、七条是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要求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八、九条分别明确哪三种情形下应取消耕地保护激励资格,以及应列入惩戒对象的五种情形。
第十条是明确激励和惩戒结果的报备及应用,作为相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追责问责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是明确各级党政领导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管理,研究出台本辖区耕地保护激励和惩戒评价体系和推选办法,以确保耕地保护奖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是明确激励资金预算草案编制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是明确本《暂行办法》的应用、管理及解释权等。
第十四条是明确《暂行办法》施行有效期限为3年。
(二)《暂行办法》的亮点。一是不但有激励,而且有惩戒,责任明确,奖惩分明。而自治区今年1月出台的只有单纯的资金激励,没有惩戒内容,也没有涉及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重要参考的相关内容。二是不仅覆盖到县(市、区),且覆盖到乡(镇街道办)、村、屯(村民小组)。特别是考虑给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第五级田长发放巡田补贴,更体现出我市对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重视与担当。三是比对全区绝大部分的地市,目前都没有出台相关惩戒条款的制度,都是按照自治区的激励办法相应出台市级激励办法,没有考虑惩戒方面内容。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一)执行范围
全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开展耕地保护田长制相关工作考核评价结果适用本《暂行办法》,本办法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和违法占用耕地线索举报人给予资金激励,对第五级田长巡田给予资金补贴,对考核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给予惩戒。
(二)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设定有效期为3年。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出台本办法的必要性。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厅字〔2023〕9号),从中央和国家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的要求,提出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年度本地区违法占用耕地情况和耕地恢复任务6项考核目标,其中前5项为“一票否决”刚性目标,最后一项利用经济手段进行约束,规定“对照2022年省(区、市)耕地保护目标,对超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的省份给予经济奖励,对存在缺口的省份按照规定缴纳经济补偿费用”。目标是要从2023年起至2027年止,全国各地的耕地面积要恢复到“十三五”时期的目标数量,逐年分摊比例为10%、10%、20%、30%、30%。对于无法完成的省(市、自治区),需向国家缴纳经济补偿费用,广西的缴纳标准为300元/亩,我市的缺口任务量为18.01万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我区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缺口所需经济补偿费有关情况的报告》,如果我市不能逐年如数恢复任务量,最高需缴纳费用1.3亿元。另外,国家已开始制订《耕地保护法》,自然资源部已于2022年9月至10月对《耕地保护法(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颁布实施后,对耕地的保护要求会更严格、更规范、更具体。因此,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机制,谋划做好耕地保护田长制基础性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激励资金测算情况。根据《暂行办法》的第四条规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及激励资金标准进行测算,初步测算我市每年需投入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激励的费用共计890.4万元,涉及的费用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340.29万元,县(市、区)承担550.11万元。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防城港市田长制办公室(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黄载东 联系方式:0770-2820031
翻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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