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17615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07日 |
| 标 题: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24〕10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0月23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防城港市气象监测设施
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探测行业管理,避免气象监测无序、重复建设,实现气象数据资源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提升气象数据资源服务防城港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建设效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监测气象要素气温、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地面(土壤)温度(地面至地下320cm)、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的设施或设备。
本办法所称资源共享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气象监测设施的生产厂商、设备型号、所属单位、地理信息(详细地址、经度、纬度、海拔高度)、建设时间、监测标准、监测精度、监测数据格式、监测数据存储方式、监测数据传输方式(有线、无线4G、无线5G、北斗卫星等)。
(二)降水(雨、雪)量数据、气温数据、地面(土壤)温度数据(地面至地下320cm)、土壤湿度数据、风向数据、风速数据、能见度数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气象、自然资源、海洋、水利、水文等有关主管部门为履行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开展的气象探测活动。支持和鼓励社会有关组织、企业及个人依法设立的气象监测设施参与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 全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应突出“一盘棋”思想,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统一标准,依法汇交和共享气象监测数据,提高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六条 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原则。
成立市气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和防城港海事局等单位组成的部门间工作联络组;市气象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单位分管领导作为成员,市气象局承担联络组的日常协调和联络工作。
联络组主要负责气象监测的规划统筹、计量标准、数据汇交、共享利用和科研创新、推广应用等协调工作。
第七条 市气象局要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开展现有监测设施资源普查,统一协调规划、优化调整未来气象监测设施布局,避免重复投资建设,提高气象监测设施利用水平。
各行业部门所属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应纳入全市统筹规划,分别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由行业部门各自承担,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或建设项目配套。
第八条 市气象局要根据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发展情况,牵头召集联络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报气象监测设施和资源共享利用情况,研究协商需要解决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备案和汇交探测数据的要求,指导行政区域内建设气象监测设施的有关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相关工作。
工作联络组成员单位应在新建的气象监测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气象局,市气象局要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并公布探测产品名录。
第十条 工作联络组成员单位依本部门权利和责任清单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气象设施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协助气象主管部门做好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充分保障气象站点探测数据代表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的数据质量提供可靠保障。
第十一条 工作联络组成员单位在根据本行业发展需要,利用探测设备开展气温、气压、风向、风速等气象要素观测的,应当遵守《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规定,防范探测数据向境外传输或外泄。
第十二条 工作联络组成员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所建气象监测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建立业务工作制度和作业指南;气象部门可以对纳入统一规划的气象设施开展探测业务技术交流和培训,确保探测数据可靠性。
第十三条 市气象局提供气象探测数据的溯源基准数据和计量标准、方法,气象部门外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所属行业(企业)单位开展气象探测遵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为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统一、可靠的决策数据。
第十四条 市气象局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和鼓励社会与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气象观测和志愿者观测,多方参与数据交换、共享和应用,引导开展社会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 市气象局牵头建立气象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监测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和高价值气象数据开发利用,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原则,通过大数据平台或线下方式共享气象数据。共享各方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信息共享工作,并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提高共享信息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效益。
第十六条 聚焦气象监测设施新前沿技术,引入、推进气象监测数据与海洋、能源、交通、地质等学科交叉融合,提高气象探测数据的行业应用价值,不断提升全社会应用气象信息和数据趋利避害的水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