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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防政办函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16371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市政府办成文日期:2022年04月29日
标  题: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防政办函〔2022〕5号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7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5-17 16:28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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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9日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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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决策部署,大力推进防城港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高质量推动城市品质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广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6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桂建城〔2021〕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以及部分2001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共169个小区,11519户,471栋,建筑面积112.39万平方米。不断健全完善城镇老旧小区各类配套设施,补齐短板,优化功能,提升环境,加强管理,把城镇老旧小区打造成居住舒适、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管理有序的美丽家园。选取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社区组织工作能力强、党建基层较好、改造难度不大的老旧小区作为示范小区,结合实际重点推进,打造老旧小区改造示范“标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经验和做法。  

二、改造对象、内容  

(一)改造对象  

市区及上思县城、东兴市区范围内,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2001-2005年建成且符合改造条件的老旧小区,可按年度改造任务一定比例纳入改造范围。  

(二)改造内容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三大类,范围包括小区内部、与小区直接相连的小区外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1.基础类改造内容: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  

2.完善类改造内容: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  

3.提升类改造内容: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智慧化改造。  

基础类改造内容坚持应改尽改,具备改造条件的原则上应结合居民意愿全部进行改造;完善类和提升类改造内容为鼓励改造内容,可结合老旧小区实际情况和居民改造意愿选择性进行改造。  

三、实施步骤  

一)改造意愿调  

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督促街道办、社区委员会)等责任单位配合协助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单位召开工作动员会,通过政策宣传、收集意见建议、张贴公告公示、悬挂横幅标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向人民群众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宣传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意义、步骤方法和试点小区改造成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街道办、社区委员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联系群众优势,团结、引导、带动居民群众积极共同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形成齐心协力的良好氛围;鼓励居民、企业出资提升类或完善类改造,以达到充分反映居民意愿和增加完善类提升类改造内容的效果。  

(二)前期工作  

建设单位根据居民意愿入户调查情况,结合实际,确定改造内容,编制改造方案,开展立项报批、施工图设计审查、财政评审报送、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工作,完成签订施工合同、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合理制定改造工作计划,完善施工进度与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工作,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加强工程管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四)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鼓励相关部门单位、社区(街道办)、居民代表参与一次性联合验收。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成立防城港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罗  真  副市长  

副组长:郑  东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  

许辅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王  辉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  平  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如兴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吴佳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唐光勇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华芳  市财政局三级调研员  

陈卓德  市自然资源局总工程师  

李  理  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欧  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张  武  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庞贺桂  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文智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副局长  

韦启波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欧泽金  市应急局副局长  

戴大雄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韦鸿  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四级调研员  

黎  波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副局长  

黄如伟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熊东茂  市税务局副局长  

吕  翔  防城港供电局副总经理  

徐卫中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孔祥美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毛玉虹  上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马  力  东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廷峰  港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黄卢华  防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欧荣总工程师兼任,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指导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落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二)责任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前期立项工作,合理简化各项审批手续和前期工作流程,负责配合下达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组织申请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性补助资金。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规划老旧小区增设教育设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通信管线迁改工作的指导,督促通信管线单位落实管线迁改。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老旧小区防盗门、监控、停车位及停车管理系统、小区交通组织的改造。负责指导、协调老旧小区周边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相关事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基层社区治理和服务、老年设施服务等。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本级老旧小区补助资金,并指导做好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审核、监管及拨付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指导制定改造方案,确保改造方案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要求;负责老旧小区改造新改扩建项目的不动产登记等工作;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指导扩充小区停车位与违法建筑拆除。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城区生态环境局对住宅区餐饮、娱乐场所和工业生产等环境噪声问题进行整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工作,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牵头做好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申报,拟订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行动计划,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等。督促指导小区内供水、排水、排污、燃气改造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改造商业网点规划设置。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体育设施,配合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规划老旧小区增设卫生服务设施。  

市应急局: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应对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负责建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简化审批流程的工作机制,指导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改造方案的联合审查工作;设立项目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办理的“绿色通道”。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指导小区内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小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指导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辖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老旧小区消防基础设施改造,消除老旧小区安全隐患,确保消防基础设施改造落到实处,切实提升居民住宅抗御火灾的能力,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税费减免政策,按现行规定合理减免相关税费。  

防城港供电局:负责开展自有产权的供电线路、设备的改造于非自有产权部分,负责协调做好一户一表改造、管线整改等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协同调查、竣工检验、接火送电和及时接收管理等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小区内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邮政服务设施的改造。    

供水、燃气、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广电、有线电视等企业:做好水、电、气、通信等改造,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街道办、社区委员会,引导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推进各项改造工作,组织动员居民积极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负责依法拆除老旧小区内侵占公共利益、存在安全隐患、严重破坏小区环境秩序的违法建构筑物;负责指导推进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及绿化、照明等环境整治;组织无物业小区内供水、排水、排污、燃气整改。  

五、加大资金筹集,加强资金监管  

(一)强化基础类改造资金管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内供水、供电、道路、供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以及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住宅加装电梯,严格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二)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探索建立居民和管线单位合理共担改造资金机制。通过居民按比例出资、政府适当补助、管线单位和原产权单位积极参与和支持,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探索建立居民、管线单位、政府对不同改造内容、按一定比例承担出资责任的机制,企业、居民出资比例不宜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20%。居民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多方式参与改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明确相关设施设备产权关系,积极引导管线单位或专营企业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实施改造提升。对产权属于管线单位的,由其负责出资改造;产权不属于管线单位的,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改造,改造后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老旧小区原属于企业单位产权或由其管理的,鼓励原企业单位捐资捐物共同参与改造。鼓励探索引入社会资本或专业机构参与建设安装智能充电桩、停车场、广告牌位等设施。  

(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级财力情况,通过预算安排、创新筹资渠道等方式,落实出资义务,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可用于居民意愿调查等项目前期手续工作,以及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区域和配套设施改造,可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使用范围。鼓励探索街区、片区等连片改造,将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内部及与小区直接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统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工作,重点解决住宅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四)吸引社会资金产权归当地政府所有的公房,当地财政应出资参与改造;产权归单位所有的公房,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出资参与改造。对预期收益能完全覆盖成本的项目,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改造。要合理利用小区或周边的零星土地、公有闲置房屋等资源,通过购置、租赁、置换、新建等方式,提供经营场所,吸引市场主体提供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利店等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宣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具体措施和工作成效,引导小区居民形成合理的改造意愿和预期,营造政府、社会、居民共同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办、社区委员会做好小区党建引领工作,综合居民意愿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居委会、业委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推进改造;引导小区居民成立小区自治组织或选择小区物业管理,确定改造后小区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后续长效管理机制,打造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小区长效管理。  

(三)严格绩效考核。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任务完成情况好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项目资金分配的适当倾斜,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情况不佳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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