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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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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55520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市政府办成文日期:2023年11月11日
标  题: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防政办函〔2023〕6号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1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2-01 09:35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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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3911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1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1月11日


公开方式:公开)



防城港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降低用地成本,落实自治区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8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机制,创新工业企业用地保障和项目监管方式,建立“标准地+协议制+承诺制”用地模式,推动高质量工业项目落地,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建设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打造国际医学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提质增效。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优化报建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创新“标准地”供地方式,促进土地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效利用。

——坚持因地制宜改革。立足实际,大胆探索,构建特色鲜明、事项简明、程序透明的“标准地”招商和供应模式,吸引符合要求的项目落地。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建立“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完善激励倒逼机制,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全过程监管。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奖惩制度。

(三)实施范围

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防城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防城区工业园区、上思县工业集中区按照本方案执行。其他工业园区供应工业项目“标准地”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工作目标

全面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用地审批程序,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促进土地资源精准高效配置,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推动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到2023年底,国家和自治区级产业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按“标准地”供应的比例不低于40%;到2024年底,国家和自治区级产业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按“标准地”供应的比例不低于70%;到2025年底,国家和自治区级产业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全部按“标准地”供应。

二、工作内容

(一)“标准地”的含义

标准地”是指在达到“净地”要求、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及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以下统称“三通一平”)等条件的基础上,明确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指标,履约承诺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重点任务

1.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持“净地”出让,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2.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和普查

1)实施区域评估和普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各园区的区域条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纳入区域评估事项范围,选择部分或全部评估事项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普查意见。

2)推进区域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免费共享。完成区域评估和普查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应确定区域评估事项适用项目类型,并在土地供应时将区域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一并交付用地企业。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用地企业再单独开展评估;不符合的项目,由用地企业按程序自行开展对应事项的评估。

3.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重引导、可操作、易监管”的原则,构建“3+N”(“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N”即产出强度、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建筑系数、绿地率等其他控制指标)控制指标体系,控制指标体系应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并实行动态调整。对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项目,可设置科研投入、就业、技术、产品品质等软性投资指标。

4.创新“标准地”供应方式

标准地”供应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储部门确保用地达到“三通一平”,鼓励用地达到“七通一平”(通道路、通给水、通电、通排水、通热力、通电信、通燃气及土地平整)。创新“标准地”弹性供应,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创新“标准地”混合供应,鼓励工业“标准地”与研发、办公、商服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供给,共享服务设施。

创新“标准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通过竞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竞买项目用地。

创新“带项目”供应,对属于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后,可将政策允许的产业准入条件等纳入供地方案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创新“带方案”供应方式,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可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预审查后纳入供地方案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成交后原则不予修改设计方案;如需修改,应按程序上报当地土地审查委员会集体决策;在用地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自然资源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可依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书。支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

5.明确“标准地”用地履约要求

推行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入园联合论证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从产业定位、发展规划、投资规模、亩均税收、产出强度、节约集约用地、节能环保等方面进行论证,联合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入园、土地供应的重要参考。企业在取得“标准地”后,自然资源部门督促企业按规定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组织产业园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标准地”项目土地使用权如全部或部分发生转让后,监管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企业按约定全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租金)和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后,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和不动产登记簿附记中分别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权属变动必须满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约定及投资建设监管协议要求”等内容。在土地交付的当天,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于申请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严格“标准地”登记管理,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标准地”性质,不得办理改变“标准地”性质的变更登记。

6.优化“标准地”报建审批服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要积极主动上门服务,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服务机制,加强“标准地”项目前期精准辅导。按照方便企业投资的原则,及时公布容缺受理申请材料的范围,推行容缺受理、一次性告知补缺、并联审批等,优化项目开工前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时间,努力实现“拿地即可开工”。

7.加强“标准地”事后监管

1)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标准地”项目竣工后,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根据企业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联合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并投产运营的项目开展达产复核。竣工联合验收或达产复核合格的,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或达产复核意见;不合格的,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和承诺要求的,不予通过竣工联合验收或达产复核。

(2)加强项目信用监管。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用地企业的信用信息,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同时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3)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将“标准地”出让公告和交易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布。构建全市“标准地”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和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等内容纳入系统,做到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云上管地”。

(4)建立“标准地”项目退出机制。对符合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和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中明确的退出条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协商引导退出项目,并做好退出项目后续的服务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防城港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小组,建立防城港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国动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市林业局、市北部湾办、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上思县人民政府、东兴市人民政府、港口区人民政府、防城区人民政府,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防城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防城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上思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联席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健全工业项目“标准地”日常工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

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

(二)强化考核评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要对采用“标准地”方式供应的项目给予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同时积极开展实施“标准地”制度,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日常督促指导,确保完成工作任务。自2023年起,建立季报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汇总本地区“标准地”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报送市联席小组办公室,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报告报送市联席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宣传推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政策和利好举措,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调动用地企业参与积极性。要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为推行“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防城港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任务分工表

2.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3.企业信用承诺书参考模版

4.防城港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5.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

6.防城港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